...公司与上海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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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立辰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七里路499号2栋6层613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黄箭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师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盛德路66号2号。
法定代表人:黄箭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师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四川立辰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辰公司)与被告上海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弘生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江苏弘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弘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被告上海弘生公司、江苏弘生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贾师英,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停止侵害原告ZL***********.0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上海弘生公司、江苏弘生公司停止侵害原告ZL***********.0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生产模具和设备;3.判令被告上海弘生公司、江苏弘生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4.判令被告上海弘生公司、江苏弘生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登报面积不小于23cm×34cm。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涉案发明专利“皮肤伤口锁合器”的专利权人,从被告上海弘生公司在被告淘宝公司名下的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开设的名为“弘生医疗器械旗舰店”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一款名为“拉链式创可贴减涨胶布免缝针拉紧缝合贴胶带皮肤伤口贴拉合创口贴”的产品,该产品商
标“弘生HONS”的申请人为被告上海弘生公司,产品包装显示被告江苏弘生公司为产品的生产企业。原告认为,该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上海弘生公司、江苏弘生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销售平台未尽到其监管义务,存在过错,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侵占了原告专利权产品的市场份额,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明确依据专利权利要求3确定保护范围。
被告上海弘生公司、江苏弘生公司共同辩称,1.两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已停止了被诉侵权行为,原告停止侵权诉请缺乏依据;2.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3.被诉侵权产品采购自案外人,两被告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被诉侵权产品实质销售数量少,原告的赔偿请求缺少依据,本案亦不应适用消除影响民事责任;5.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恶意起诉。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属于信息发布平台服务提供商,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2.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3.淘宝公司及时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链接,诉称侵权事实已不存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情况
名称为“皮肤伤口锁合器”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4日,专利号为ZL***********.0,专利权人为张立。2013年2月5日,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本案原告,该专利目前有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皮肤伤口锁合器,包括两条分别沿皮肤伤口(40)两侧布置的条形支持带(3、4)和基带(5、6),基带(5、6)设置在条形支持带(3、4)的上表面上,其特征是:所述基带(5、6)上设置有多副连接基带(5、6)的锁紧装置(13),多副锁紧装置(13)沿条形支持带(3、4)的长度方向间隔布置,锁紧装置(13)由棘条和锁扣构成,锁扣上的锁孔内设置有止动棘爪(2),棘条穿过锁扣上的锁孔并通过止动棘爪(2)卡住棘齿。”专利权利要求3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皮肤伤口锁合器,其特征是:所述锁紧装置(13)包括单向棘条(1)和锁孔内带止动棘爪(2)的锁扣(14),单向棘条(1)固定在一侧的基带(6)上,锁扣(14)固定在对侧的基带(5)上,单向棘条(1)上的棘齿(15)向单向棘条(1)的固定端单方向倾斜,单向棘条(1)穿过锁扣(14)上的锁孔并通过止动棘爪(2)卡住棘齿(15)。”
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由于采用了在基带上设置有多副连接基带的、由棘条和锁扣构成的锁紧装置,且多副锁紧装置沿条形支持带的长度方向间隔布置的方式,间隔布置的多副锁紧装置使得既便于伤口的透气和伤口引流、换药,又便于对伤口皮缘对合和愈合情况随时观察,方便省时,还可以及时对尚未平齐的伤口皮缘进行调整修正,同时还可以避免传统的闭合皮肤伤口的方法给皮肤造成新的损伤、缝线过敏、易感染、愈合伤口不美观呈“蜈蚣脚”、在伤口内留下异物等的不足。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基带5、6上设置有多副连接基带5、6的锁紧装置13,多副锁紧装置13沿条形支持带3、4的长度方向间隔布置……通过棘条和锁扣构成的锁紧装置13,拉动伤口40两侧皮缘靠紧、对合、锁定并保持两侧对合皮缘适度的挤压力,促进伤口40自然愈合……由于锁合伤口40的挤压力是通过锁合器条形支持带3、支持带4、基带5和基带6均匀分散的来自伤口40皮肤两侧,所以能避免应力不均衡集中。
2021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5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继续有效。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21年5月21日,原告向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手机进入淘宝网我的订单页面,显示2021年5月10日自“弘生医疗器械旗舰店”购买“拉链式创可贴减张胶布免缝针拉紧缝合贴胶带皮肤伤口贴拉合创口贴”产品,2片/盒,支付价款60元,订单显示的物流信息为韵达快递43***********。点击该订单进入产品销售页面,其中显示产品品牌为HonsMedincal/弘生,生产企业为江苏弘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标准号为苏通械备20200109号。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该店铺经营者为被告上海弘生公司。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一起来到公证处一楼的接待台,收取单号为“43***********”的包裹一个。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6:28: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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