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冲刺200题(81-90)

专利法冲刺200题(81-90)
单选题单选题
31、
某甲和李某于2020年8月18日在西班牙提交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X,发明人为某甲和李某,并于2021年3月15日被授权。某甲于2021年8月18日就相同主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Y,并要求申请X的优先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31、A.某甲在提交申请Y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应当在2021年12月18日之前提交申请X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1、B.某甲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在先受理机构名称,但将申请X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全部写错,该优先权视为未要求
31、C.某甲在提交申请Y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应当在2021年11月18日之前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31、D.某甲在提交申请Y的请求书中发明人仅填写某甲,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补入李某姓名
回答错误
正确答案: A
你的答案:
解析:A选项,《专利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本题首次申请日为2020年8月18日,应当在2021年12月18日之前提交申请X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A选项正确。B选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规定:“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
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4节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无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C选项错误。D选项,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发明人可以不一致,无补正程序,D选项错误。
多选题多选题
32、
关于分案申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32、A.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26日发出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尚未办理权利恢复,于2022年6月3日提出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2、B.原案申请人为甲公司,由于专利申请缺少单一性,甲公司将分案申请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提交分案申请并提交转让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2、C.原申请人为甲公司,发明人为张某,李某,孙某,提交的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只有张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32、D.原申请申请日为2020年4月23日的发明专利,实审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提出分案申请,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时误填写为2022年8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回答错误
正确答案: AB
你的答案:
解析:A选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A选项正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4)规定:“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
提出通知书。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B选项正确,C选项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错误。《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1)规定:“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D选项应当受理之后发补正,D选项错误。
多选题多选题
33、
关于分案申请,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33、A.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出了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其发文日为2022年5月24日,申请人李某已经于2022年7月4日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仍然可以在2022年8月8日前提出分案申请
33、B.赵某于2021年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后于2022年3月
30日就该申请提出了分案申请,由于超出了12个月的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赵某的分案申请
33、C.刘某2022年3月8日收到发文日为2022年3月5日的发明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因感到申请复审胜诉无望,于2022年6月20日提出实用新型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刘某的分案申请
33、D.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17日发出的驳回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关键技术“去皱拉皮”的手段不清楚,申请人钱某于2022年10月10日(周一)提出复审请求,并于2022年12月2日提出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中补充具体技术手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受理钱某的分案申请
回答错误
正确答案: AC
你的答案:
解析:A选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A选项中发文日为2022年5月24日,推定收到日为2022年6月8日,2个月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8月8日,虽然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但在2022年8月8日前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A选项正确。B选项,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没有12个月的限制,B选项错误。C选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规定:“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C选项中驳回发文日为2022年3月5日,推定收到日为2022年3月20日,刘某于2022年6月20日提出分案申请时间符合规定,但分案申请不能改变专利的类型,不予受理,C选项正确。D选项,《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规定:“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D选项中驳回发文日为2022年6月17日,推定收到日为2022年7月2日,3个月复审期限届满日2022年10月2日,由于2022年10月1日至7日国庆节放假,10月8、9日为周末,
因此复审请求最迟提出日为2022年10月10日,D选项复审请求提出时间符合要求,在复审期间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虽然其修改超范围,应当在分案申请的实审过程中予以审查,受理阶段不审查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因此D选项错误。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29: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39477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申请   分案   提出   应当   选项   发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