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 号】鄂政发〔2014〕59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4〕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完善我省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现就加快发展全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省通过开展各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业务,特别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大病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社会治安保险等一系列保险工作,在运用保险机制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总体上看,我省保险业发展还不够快、覆盖面还不够宽、保障程度还不够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促进“三农”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作用,立足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进一步推进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为把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和支持。到2020年,实现全省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积极发展新型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险
  (一)积极发展新型医疗健康保险。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合理明确的盈余调节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实现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支持保险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控,建立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基础数据积累和分析。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补充医疗、长期护理、残疾人康复医疗和失能收入损失等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提高居民健康保障水平。
  (二)创新发展养老保险。积极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积极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单位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设计灵活、保障适度、流动性较强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满足企业和社会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快扩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业务管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方案设计、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中的技术和服务优势。
  (三)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及各类农民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计划生育家庭保障计划。探索针对、失独老人、流动人口、残疾人等体保障的新模式。支持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保险
机构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并稳步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三、加快发展各类责任保险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原则,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损失补偿相统一的责任风险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从重污染行业覆盖到一般污染行业。积极推进医疗责任、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特种设备责任等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通过地方立法,努力实现全覆盖。建立以市(州)为单位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到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以食品药品加工与制造业为切入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稳步推广到食品流通业与餐饮业。适时推动修订湖北省消防条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行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单位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维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不断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养老机构、承运人、旅行社、产品质量等责任保险。探索发展地方政府统一投保的自然灾害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适应高新技术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
  四、不断提高保险支农惠农能力与水平
  (一)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扩大并提高有政策补贴的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2015年实现中央财政有补贴、我省有种(养)殖的农业保险险种覆盖全省,逐步实现我省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与全省农业在全国的地位相匹配。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发展柑橘、烟叶、淡水养殖等特农业保险,大棚、滴灌等设施农业保险,蔬菜、园艺等都市农业保险,各类农副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损失保险以及补充农业保险等,显著提高农业生产保险保障水平。
  (二)加大保险服务“三农”的深度和广度。推广泥石流地质灾害保险试点,2020年前覆盖到全省所有山区县(市)。积极探索农房保险县级统保。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互助合作保险。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具保险。探索开展县域农村综合保险试点。保
险机构要积极与银行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合作模式,持续提高保险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发挥保险促进农村融资的作用。
  (三)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网点和队伍。整合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保监等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保险经办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涉农防灾减灾工作。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继续推进保险先进县市创建工作。鼓励县(市)、乡(镇)、村(组)对重点险种进行统保。
  五、进一步加强保险服务创新
  (一)不断扩大保险服务领域。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额度,适当扩大保费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试行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服务出口贸易、项目投资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和种养大户提供信贷保证保险。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小微企
业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创新业务,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促进创业创新企业发展。积极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探索专利保险、国产首台首套装备保险等新险种试点,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航运保险。鼓励发展物流保险、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探索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演艺、会展等文化产业保险以及资产监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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