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09.08
【文 号】财会〔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1〕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
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新增一级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增设“1006归集户存款”一级会计科目。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1006归集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存入归集账户的款项。
  2.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设置基金归集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
  3.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等进行明细核算。
  4.归集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经办机构按规定接收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等各类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
  (2)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归集账户向受托人划拨资金、向上级基金缴拨资金等时,按照实际划拨或缴拨金额,借记“委托投资——本金”、“上解上级支出”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渠道退回当期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等时,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归集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归集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归集账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归集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尚未向上级基金归集或尚未投入到委托投资阶段的资金余额。
  (二)调整一级会计科目名称及增设明细科目。
  1.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将“4001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调整为“4001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并根据需要在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个人缴费”科目,本科目核算参保对象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
  (2)“400102单位缴费”科目,本科目核算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为参保对象缴纳的职业年金,本科目下还应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40010201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本科目核算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按期为参保对象缴纳的职业年金。
  “40010202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本科目核算财政全额供款单位采用实账积累方式或因政策调整由记账方式转为实账积累方式为参保对象缴纳的职业年金本息。本科目下还应当分别按照本金和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40010203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记实记账缴费”,本科目核算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在参保对象退休、跨统筹地区跨系统转出、死亡或出国时,按规定记实缴纳的职业年金本息。本科目下还应当分别按照本金和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400103其他缴费”,本科目核算单位记实缴纳试点期间以记账方式划入的个人缴费本息、职业年金启动投资运营前暂未记实的利息、按规定需要补记的职业年金等各类缴费。
  2.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4201利息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20101归集户利息”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归集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
  (2)“420102国库存款利息”科目,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存入国库期间产生的利息。
  3.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4301转移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30101职业年金转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由其他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转入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2)“430102企业年金转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由企业年金转入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3)“430103军人职业年金转入”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由军人职业年金转入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4.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将“500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调整为“5001职业年金待遇支出”,并在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500101按月支付待遇”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月支付给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
  (2)“500102一次性购买商保”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一次性待遇支出。
  (3)“500103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科目,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对象或其继承人的待遇支出。
  5.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在“5201转移支出”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520101转至职业年金”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转出至其他统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而划出的基金支出。
  (2)“520102转至企业年金”科目,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转出至企业年金而划出的基金支出。
  三、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会计处理。
  对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各级经办机构在职业年金资金拨付记实前不做会计处理,应当设备查簿登记累积的本金及利息金额。经办机构在相关款项记实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相关明细科目。
  (二)关于下级上解收入与上解上级支出的会计处理。
  下级经办机构向上级基金归集资金时,应当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含归集账户和国库存款
利息)确认上解上级支出,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上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下级上解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三)关于接受税务机关征缴的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
  1.征缴款项直接划入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会计处理。
  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征收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款项直接划入本级经办机构归集账户的,本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相关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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