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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 号】豫人社办 〔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21〕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省内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年金理事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转发给你们,请自2021年1月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更新相关工作办事指南。
  附件: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docx
 
2021年1月18日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21年版范本)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等政策规定,××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1]。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2]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其他条件: 。
  第四条 实施范围[3]
  本方案适用于××单位所属 单位(单位列表附后,以下统称本单位)。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其他条件: 。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不加入本方案;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方案,需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本方案(附件①)。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 。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单位[4]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5]
  方式1[6]:单位年缴费总额不超过□本年度、□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下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缴费比例及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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