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
【公布日期】2020.09.24
【字 号】津粮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轮换操作,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  农发行天津市分行
  2020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等量轮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需要,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不含进口小麦)轮换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推陈储新、在储存年限内承储企业同品种等量等质,根据轮换计划自主轮换”的方式,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补贴标准为:小麦(不含进口):30元/吨·年;稻谷:88元/吨·年;食用油:120元/吨·年。进口小麦采取费用财政兜底的轮换方式,如轮换国产小麦则按上述方式和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市级储备粮轮出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轮入的粮食应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要求。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判定粮食储备品质,不宜存的市级储备粮,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
 
第二章 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公司”)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申请,市储备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实际储存数量、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
  第七条 市储备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市储备公司。市储备公司将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八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等部门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计划执行
  第九条 市储备公司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
  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分品种数量计划的,市储备公司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
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研究同意后实施。需调整分库点计划的,市储备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和物资局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托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开展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以上。为鼓励承储企业通过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组织到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手续费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数量充足。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市储备公司应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入库粮食的质量进行检验。
  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承储企业严禁擅自超轮换架空期。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储备公司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市储备公司接到申请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粮食和物资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补贴。由于承储企业自身原因或轮换节奏把握不力的,原则上不延长轮换架空期。
 
第四章 财务资金和统计处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统一由市储备公司向农发行天津市分行申请贷款或利用自有资金解决。市储备公司应将销售回笼的轮换资金及时归还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农发行天津市分行核定无误后应及时收回。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按照“购贷销还”的原则,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确认的市级储备粮成本和农发行天津市分行确认的贷款金额,归还和申请贷款,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重新确认。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采取“先款后货”、入库采取“先货后款”的方式并根据轮换执行情况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增减值挂钩。市储备公司应在农发行天津市分行设立市级储备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市级储备粮采购销售款、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及轮换等费用,严格封闭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市储备公司应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财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审核、足额拨付轮换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应及时提供轮换所需贷款,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缓解承储企业轮换资金周转压力,在轮换期间市储备公司可预拨70%的轮换费用补贴,轮换计划完成后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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