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济宁港主城港区泗河口作业区(1#...

第1章概述
1.1建设项目背景和特点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位于济宁太白湖新区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7267048323,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16.659°,北纬35.269°。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2000年12月28日投产,核定年生产能力650万吨,是目前全国立井开拓生产能力最大、装备最先进的矿井。矿井投产以来,安全基础牢固,杜绝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事故,特别是高产高效的增产幅度领先于世界先进水平,被国内外采矿业赞誉为“世界立井第一矿”。
鲁西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济宁市是鲁西南地区中心城市和煤炭主要生产外运地,是京杭大运河中段的水运重镇和交通枢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济宁港被交通部定为全国水运内河主枢纽港之一,是全国内河二十八个主要港口之一,济宁港规划建设8大港区,分别是主城港区、微山港区、梁山港区、汶上港区、嘉祥港区、邹城港区、金乡港区、鱼台港区。其中主城港区为核心港区,主城港区分为跃进沟、郭庄、龙拱河、泗河口四个作业区,本工程为泗河口作业区,根据《济宁港总体规划》:泗河口作业区是主城港区的重要作业区,位于济宁市南郊15公里泗河湾处(太白湖区石桥镇境内),济三煤矿西、南阳湖东岸,经5公里的泗河口港进港航道(现状三级,规划二级航道)与主航道连通。泗河口
作业区的主要货源为济三煤矿南下出口到长江下游港口的煤炭。该作业区是兖州煤矿集团自备码头,目前该作业区已建成1000吨级煤泊位(现有2台装船机)和工作船泊位各1个,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已建煤泊位(长度约60m)已不能满足2台装船机同时装2艘1000吨级船舶要求,为使装船机利用率提高,提倡节约化发展的需要,对项目进行改建是必要的。
结合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的整体规划、环湖大道东线工程的建设进度,以及集团战略目标的时期规划,对泗河口码头工程进行统筹规划、分布实施。首先建设2#泊位,待2#泊位建成投运后,再改造1#泊位。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场址选择和总平布置基本合理可行;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较为可靠,投入正式运行后对周围环境虽造成一定影响,但正常排放情况下未造成评价区域环境质量
降级,在环境可承受范围内。只要建设单位通过认真落实本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在运营期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加强管理,不断把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于生产和“三废”治理中,在此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看,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2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64、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中的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项目单个泊位达到2000吨级,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立即成立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开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全面了解项目区域环境现状,项目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与工程设计人员多次对接,就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详细探讨。在依托现有监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了地表水质量现状、港区的噪声现状监测以及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同时搜集了相关的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水源保护区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报告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区域环境敏感特征,综合项目环境影响特性,对搜集的环境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进行识别,筛选评价因子,核算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进而对项目施工及运营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3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需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政策、济宁太白湖新区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的符合性、选址及平面布局的合理性;项目在建设、运营期对周边环境大气、水、声环境等的影响及应采取的环保措施。
1.4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位于济宁太白湖新区石桥镇,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2013修正)》中鼓励类二十五、水运“1、深水泊位(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及以上)建设;8、老港区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为2000吨级的老港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工程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三废治理措施可靠,全厂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符合相应排放标准,能够充分利用废水和固体废物资源;工程对环境空气、水环境和声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项目建设符合达标排放的要求。项目在落实好本报告提出的措施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其建设是可行的。
第2章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7.2修订,2016.9.1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修订,2016.1.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2008.6.1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通过,1997.3.1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16.11.7;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10.1施行);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18.4.28修订通过;
(10)《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1起施行;
(12)《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13)《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环科技[2017]49号,2017.4.5;
(1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2016.11.24;
(1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16)《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12.3;
(17)《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1]199号;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令,2013.12.7;
(1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0)《淮河流域水污染物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1995]第183号令);
(21)《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理规划》(2001.12);
(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257号令,1999年1月1日);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21号令,2013.2.16;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治法实施细则》;
(25)发改环资[2004]73号文《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2004年
1月);
(26)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2日);
(27)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1]14号文《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9日);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9)《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3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4.2;
(3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32)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2月16日实施);
(33)《关于发布〈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59号);
(34)《挥发性有机物(VOC 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35)《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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