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模板】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质监专业人员是指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聘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依法从事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质监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包括能力确认、人员培训考试、人员考核和专家库建设等四部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指导下负责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包括组织培训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考试题库建设、组织考试、教师授课等),组织质监机构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能力确认,确认的人员名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供质监机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选用。各质监机构根据职责划分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质监机构每年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考核,每四年重新进行能力确认。
第六条质监专业人员在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禁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作为质监机构的质监专业人员参加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在培训、考试、专家遴选等工作中,不向企业和相关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指导下对各质监机构落实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能力确认
第九条质监专业人员能力确认是指质监机构对申请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专业技术能力的确认。能力确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直接确认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力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质监机构的能力审核:
1.取得国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工程咨询(投资)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取得电力建设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经能力审核合格,质监机构可对申请者进行直接确认。
(二)经考试合格后确认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直接确认”条件的申请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后进行能力确认: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1年。
5.高级技师,包括焊工、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房屋建筑施工人员、电力或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等。
第十条申请人员如实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退休人员除外)提交相应质监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者,由质监机构汇总报送至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第三章人员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培训分为考试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九条第(二)类申请人员自愿参加考试前培训,所有质监专业人员在册期间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和新能源发电(包括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工程等5个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其他需要具备的相关知识等。
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包括:相应专业的质监大纲;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典型案例剖析;其他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和质监中心负责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开展考试前培训。在线培训内容及考试题库,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质量监督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进行动态修编和扩充。
对于第九条第(二)类申请人员,需在可靠性和质监中心规定的时间,在相应质监机构组织下参加网络在线考试,合格后确认为质监专业人员。在线考试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相应专业科目。
第十三条可靠性和质监中心负责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可与考试前培训统一开展。各质监机构可根据需要通过线下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质监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两年累计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四章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质监机构负责对相应质监专业人员进行考核,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表2)并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质监专业人员名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虚假填报个人信息的;
(二)违反廉洁纪律的;
(三)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文件的;
(四)因本人责任,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质监工作的或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在质监专业人员名录中予以删除,自删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凡因违反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专家库建设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在质监专业人员基础上,通过质监机构推荐、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择优遴选等方式组建电力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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