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交通厅厅长副厅长等官员收受贿赂被查处

原广东交通厅厅长副厅长等官员收受贿赂被查处 一家筑路公司,7 年间斥资 2265 万余元,通过其总经理贿送给原广东 省交通厅厅长牛和恩、副厅长李向前等 9 名官员,以便在承接承建一批国 道、省道等公路工程中受益。 本月 16 日因受贿等罪被一审判刑 12 年的原新兴县县委书记张国权, 也在该公司行贿之列。 日前,广州天河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电白县机械筑路工程公司 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其总经理杨振波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 为接工程重金贿赂高官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 年春节至 2001 年 3 月间,电白县机械筑路工 程公司承接和承建了国道 325 线吴川覃巴调魏至塘尾段、国道 325 廉江路 段、省道 线新兴段、京珠高速公路南段、广珠东线、国道 324
线海丰穿城段、1968 线阳春段、国道 207 遂溪段、雷州前段、廉江段等公 路工程。 此间,该公司通过总经理杨振波法定代表人,现年 53 岁,广东电白 县人,高中文化,先后多次在广州、电白、新兴、澳门、香港等地,贿送 了 9 名官员人民币、港币、美金和手表等一批财物,总价值人民币 2265
万多元。 其中,该公司分别贿送给原广东省交通厅厅长牛和恩另案处理、原广 东省交通厅副厅长、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局长李向前已判刑、原广东省公路 管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沈惠生已判刑、原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胡俊雄已判刑等人。 对原广东省新兴县县委书记兼公路建设总指挥张国权一审已判刑,这 家公司也奉送过 73 万余元。 单位构成行贿罪罚 100 万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电白县机械筑路工程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杨振波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了行贿行为,此举 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经查,被告单位和杨振波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做了从轻处罚。 1 月 12 日,这家行贿 9 官员的筑路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天河法院 一审判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 其老总杨振波则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缓刑 3 年。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29: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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