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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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大成律所王立宏律师团队
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定位和投资范围,产品发行方式和销售机构,信息披露及登记平台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范。借此机会,笔者试图梳理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已出台的金融监管配套细则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脉络,总结相关业务开展的要点。
一、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概述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或“《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行业所谓“大资管时代”的
开启,表明了国家力图推动金融资管行业转型发展、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理念与决心。
何谓“大资管时代”?从《资管新规》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点:(一)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统一监管原则及标准;(二)消除多层嵌套、减少通道业务、避免监管套利行为,促进资管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三)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四)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减少流动性风险。
为实现上述核心要点,《资管新规》同步树立了资产管理行业的行政规范体系,即以《资管新规》为框架,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根据这一体系化的监管思路,自《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各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地推出相关领域的配套细则。截至2020年3月25日,已经发布的《资管新规》配套细则情况如下:
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补充规定》”);
2018年8月,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度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监管新规”);
2018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理财新规》”);
2018年10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证券私募新规》”);
2020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资管新规》”)。
二、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要点解析
《资管新规》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减少通道业务、规范资金池、降低期限错配等核心原则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后续的各配套细则在核心原则方面的表述更多地是对《资管新规》的重申与强调。此外,各配套细则均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亦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最晚至2020年12月31日。
因此,对于该部分内容,本文不再过多讨论,而是通过比较梳理《资管新规》与其各配套细则在产品类型、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投资顾问等要点进行解析。
(一)
资管产品类型
《资管新规》主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类型进行分类,其一为资金募集方式,主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其二为资金投资运用方式,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详见下表: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因此,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亦仅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私募产品。
根据《证券私募新规》第二十五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保险资管新规》第四条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亦不存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形式。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41: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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