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5-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5-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7、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8、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9、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1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1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使用的
1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14、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
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
14-1、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14-2、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14-3、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14-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14-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
1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1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1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
1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19、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
20、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1、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2、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23、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
2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5、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26、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27、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
28、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
29、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
30、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31、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
32、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33、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
34、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35、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36、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3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发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0、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41、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
42、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43、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
4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
45、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4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47、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48、矿产资源勘查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49、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50、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51、违反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52、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
53、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54、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55、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56、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57、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58、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
59、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
60、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61、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
62、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63、汇交人未按规定报送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
6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
64-1、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46: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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