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

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12.22
施行日期
2022.05.01
文号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四号
主题类别
城市管理
效力等级
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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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十四号
  《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1年10月28日经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28日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尊重公序良俗,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培育良好习惯;
  (二)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注重餐桌礼仪,不铺张浪费;
  (四)绿殡葬、文明祭扫;
  (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端庄,着装得体;
  (二)不得污言秽语、大声喧哗,不得以音响外放的方式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干扰他人;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乘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或者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靠右侧行走;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所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干扰他人;
  (五)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依法合理使用场地、设施、音响,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七)不得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
  (三)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卫生间清洁;
  (五)不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实施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张贴、悬挂宣传品;
  (六)不在禁烟场所或者人密集处吸烟;
  (七)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九)根据传染病防控要求,应当配合相关机构的检验检疫、隔离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机动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道路时,减速慢行;
  (三)摩托车、非机动车按规定的道路行驶,不抢行逆行,不违规载人,不乱停乱放;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驾驶或乘坐车辆,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让座;不食用散发异味的食品;
  (六)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丢弃、不故意损坏;
  (七)机动车辆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八)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识,规范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无障碍通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避让军警、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垃圾分类投放;
  (二)不得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三)不得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
  (四)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室外悬挂摆放影响公共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六)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娱乐、体育锻炼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止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
  (二)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三)服从旅游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环境,爱护景区公共设施、花草树木,不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四)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五)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
  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不得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依法保护高山草甸、古生物化石、古栈道等自然资源和人文遗存;禁止非法采集、采挖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保护河流、水源地等水环境,禁止违法违规采砂、排污、游泳、垂钓、捕捞等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文明行医,尊重、关爱患者,规范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作业环境和工作秩序,合理设置标识标牌,按照规定采取围挡、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除抢修、抢险及不可中断的施工工艺外,夜间不得在居民区、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情服务、诚信经营、明码实价;
  (二)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无障碍通道;
  (三)维护门前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四)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分贝音响设施扰民;
  (五)规范安装、设定照明或景观亮化设施,避免灯光污染;
  (六)从事餐饮、娱乐的夜间经营场所,应当加强管控,避免噪音扰民;
  (七)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公勺公筷,提醒顾客理性消费,避免浪费;
  (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规范有序投放,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XXX传播虚假、暴力、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范围,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文明校园。
  家长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执法证件,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07: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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