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二)

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二)
附件2
抗菌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4.评价要求
4.1疗效评价
感染性疾病的反应表现为临床症状和体征部分或完全恢复,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等非微生物学指标部分或完全恢复或改善,以及病原菌部分或完全清除。疗效评价标准将取决于的特定疾病及其临床和微生物学特征,一般应从临床疗效、微生物学疗效和综合疗效评定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并综合考虑。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感染疾病和细菌的特征,可以仅对某一个或/和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4.1.1临床疗效
临床疗效是指在后访视时对患者临床反应结果的最终判断,是基于比较患者用药前
和结束后访视时的症状、体征及非微生物学检查指标的基础上做出的。
临床疗效评价的时间点依据临床试验的目标适应证病种而定。一般而言,对急性细菌性感染的治愈评价时间点在结束访视(End-of-Therapy,EOT)时初步评价,继而在结束后访视(After-therapy visit)时最终进行治愈评价。结束后访视一般在结束后7~14天,但具体的评价时间点需分别参照各目标适应证临床试验指南。如对社区获得性细菌性肺炎病人的结束后访视在结束后5~10天,并需评价病人入组后28天的全因病死率。
对临床疗效的判定具体如下:
4.1.1.1临床治愈
患者在结束后访视时所有入选时的症状、体征均已消失或完全恢复正常,且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等非微生物学指标均已恢复正常;
实际情况下,在某些适应证中,结束后访视时可能仍会观察到一些临床症状或体征,或仍存在一些非微生物学指标的异常。如果上述情况是生理状态下存在的,或其仅提示感
染后状态或基础疾病,而不是提示活动的感染,则也可认为是临床治愈。
4.1.1.2临床无效
患者在结束后访视时所有入选时的症状、体征持续或不完全消失或恶化;或者出现了这一疾病的新的症状或体征和/或使用了其他的针对这一疾病的抗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临床反应虽然可分为临床治愈(clinical cure)、临床改善(clinical improve)、临床无效(clinical failure)和临床复发(clinical relapse)四种,但对于药物结束后访视时最终疗效结果的判定,一般仍分为临床治愈和临床无效两种。临床反应中的临床改善主要用于决定患者是否继续目前的或是调整方案,一般不用于结束后访视时临床疗效的判定。但是,在罕见情况下,如果要用于临床疗效结果的评价,应当在制订方案时有明确量化的定义(如详细的评分系统等),达到一定程度可归入治愈,否则应归入无效。对于临床反应中的临床复发,在药物临床试验的疗效判定中分两种情况,如果患者在结束后访视时或之前出现症状体征的恶化或临床复发,则认为是临床无效;如果患者在结束访视后出现症状体征的恶化或临床复发,则认为是临床治愈。
4.1.2微生物学疗效
微生物学疗效主要是指在完成并经过恰当时间的访视后,根据最终确定的微生物学转归情况及敏感性测定情况对细菌清除、敏感及耐药情况的分析和判断。这种分析或判断是以细菌培养结果为依据的。通常血清学(仅用于无适当培养方法的情况)或分子生物学(仅用于无适当培养方法及血清学方法的情况)测定结果不作为微生物学疗效评价依据。
微生物学疗效分析应特别注意试验中所分离的细菌并不一定是该感染性疾病的致病菌,对那些可能被认为不是或不被认为是该感染性疾病的致病菌应进行说明。纳入微生物学疗效的细菌应该被认为是该感染性疾病的致病菌,疗效分析具体如下:
4.1.2.1细菌清除情况
4.1.2.1.1清除
后来自原感染部位的标本未培养出原感染的致病菌。
4.1.2.1.2假定清除
对于临床疗效为治愈的患者,在某些疾病症状体征的消失使得可培养的材料无法获取(如,痰液、皮肤脓液或分泌物),或者获取标本的方法对于康复的患者而言侵袭性过强,则认为细菌学结果为假定清除。
为了分析的需要,清除和假定清除合并计算清除率。
4.1.2.1.3未清除
后来自原感染部位的标本培养中仍然培养出原感染的致病菌。
4.1.2.1.4假定未清除
对于被判断为临床无效的患者,其培养未作或不可能作的情况下,可假定致病菌未清除。
为了分析的需要,未清除和假定未清除合并计算未清除率。
4.1.2.1.5其他
菌替、二重感染、复发、定植等也是微生物转归的常见结果,在进行微生物学疗效分析时,也应该予以关注并进行评价。
4.1.2.2药物敏感性测定
4.1.2.2.1纸片法药敏测定
测定试验药和对照药对临床试验中获得的临床分离菌的药敏,进行敏感性分析。
4.1.2.2.2最低抑菌浓度(MIC)测定
临床试验结束时,对于临床分离菌应按照确定的标准方法进行试验药、对照药和其他相关抗菌药的MIC测定,分析MIC50、MIC90以及MIC范围等。
4.1.2.2.3细菌耐药情况
对试验药物的耐药情况进行分析(应包括试验中全部分离的细菌)。
4.1.3综合疗效
综合疗效仅评价细菌培养阳性病例,是指对细菌培养阳性患者的症状、体征、影像学、实验室检查以及病原检查在前后的变化情况所进行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是对临床结果和
细菌学结果综合考虑后所进行的评价。进行综合疗效分析和判断时的时间与临床疗效和微生物学疗效分析和判断的时间相同,是在完成并经过恰当时间的访视后进行的。综合疗效分为痊愈和无效。
4.1.3.1痊愈
患者在结束后访视时临床治愈,且细菌清除或假定清除;
4.1.3.2无效
患者在结束后访视时临床无效或者细菌未清除、假定未清除和部分清除,或者两者兼有。如果患者临床和细菌学结果中的某项为无效而另一项缺失,则综合疗效应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临床疗效和微生物学疗效的一致性为100%,则临床疗效、微生物学疗效和综合疗效的评价结果是相同的。然而在大多数临床试验中,少数病例存在着临床疗效和微生物学疗效一定程度的不一致性的情况。此时,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并解释。
另外,为便于撰写说明书适应证项(见“临床试验与说明书”)在综合疗效评价中,还应按临
床分离出的细菌种类(详见“微生物实验检查要求”项下“菌种分组和特殊菌株分析”)列出每种细菌的综合痊愈例数和综合痊愈率(即感染该细菌且访视时可满足综合疗效评价痊愈标准的特异性感染病例数/访视时所有的可满足综合疗效评价痊愈标准的特异性感染病例数)。
4.2安全性评价
对于临床试验中出现的任何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异常均需详细记录,对其与研究药物的关联性进行评价,并对所有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对于临床试验中正常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其他特殊检查也要进行恰当分析,以发现其中包含的安全性信号。
4.2.1不良事件
无论与研究用药是否有关,凡是在临床试验中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和实验室检查指标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均为不良事件(AE)。对于所有不良事件均需描述其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处理措施和转归,判断其严重程度,并需评价其与研究药物的关联性。
4.2.1.1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
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轻、中、重度,可参照以下标准评价:
4.2.1.1.1轻度:轻微自觉症状,可耐受,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症状呈一过性,在继续用药期间自行缓解,无需。
4.2.1.1.2中度:症状较明显,影响受试者日常生活活动,症状持续时间较长,可自行缓解或对症后缓解。有可能干扰研究用药的使用,如需减少药物剂量或停药等。
4.2.1.1.3重度:受试者机体功能受损,失去正常工作、生活能力,症状持续时间长,需停药并经适当处理后方能缓解。
4.2.1.2 严重不良事件
导致死亡、危及生命、需住院或延长住院时间、导致持续的或严重的残疾或机能不全、导致先天性畸形或出生缺陷、癌症的不良事件属严重不良事件(SAE)。
一旦发生SAE,研究者应立即采取措施,以保障受试者安全,并在SAE发生24小时内
报告伦理委员会及各有关主管部门。
4.2.1.3 重要不良事件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7: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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