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提高抗感染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的产生,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特制订本规定。
2.标准
2.1 组织机构。
药事管理与药物学委员会,由分管院长直接负责,药学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及临床专家共同参与,全面负责医院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2.2 抗菌药物的管理要求。
2.2.1 医院感染管理科每年对感染病人的分布、病种、药敏耐药菌株、院内感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全院通报。药学部定期对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向药事管理与药物学委员会报告,并具体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学委员会作出对抗菌药物临床使
用进行调整的决定。
2.2.2 药事管理与药物学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院有关人员参加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
2.2.3 使用青霉素类药物,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青霉素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并须先做青霉素皮肤试验。
2.2.4 临床中使用、更改、停用抗菌药物时,医生应在病历上进行详细的分析记录,说明使用抗菌药物的目的,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2.2.5 临床药师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指导,主动为临床用药服务,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菌药物的信息。
2.2.6 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纳入临床各科室医疗质量检查和综合目标考核中。与科室挂钩,与个人挂钩,奖惩分明。医务部、药学部、感染管理科等参与考核管理。
2.2.7 发现可能存在药品不正当销售的情况,上报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一经查实,即停用相关药品。
2.3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一般原则。
2.3.1 根据合理、有效、安全和经济的原则选药。
2.3.2 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3.3 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
2.3.4 注意特殊人患者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
2.3.5 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抗菌药物费用支出。
2.4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细则。
2.4.1 抗菌药物的适应症主要是细菌、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感染性疾病,以下情况不宜使用:
2.4.1.1 一般单纯病毒感染性疾病;
2.4.1.2 发热原因不明(除非病情十分严重,高度怀疑为细菌感染),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
象者;
2.4.2 凡有感染迹象,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尽可能尽早留取临床标本,进行病原体检测和药敏试验。医生应根据药敏试验结果、药物的适应症、药代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或修正原用抗菌药物,并注意进行个性化给药。
2.4.3 尽可能避免使用广谱抗菌药物,密切注意菌失调的先兆。对长期大量使用广谱抗菌药物的病人,应定期监测感染部位的细菌变化,及时予以纠正和,减少二重感染的发生。
2.4.4 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局部用药。避免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及氨基糖苷类抗感染药品的外用。
2.4.5 严密观察抗菌药物的毒副反应。
2.4.6 重视药物的相互作用,特别是新药。
2.4.7 抗菌药物的疗程。
2.4.7.1 抗菌药物用剂量足够,疗程够长,取得稳定的疗效后,方可停止使用。中涂不可随便减量或停药,以免不彻底造成疾病复发,或诱导耐药菌株产生。
2.4.7.2 急性感染:体温恢复正常,症状消失后继续用2~3天;体质好的、病程不易迁延者,病情基本控制后1~3天即可停药。
2.4.7.3 败血症病情好转,体温正常7~10天再停药。
2.4.7.4 严重感染(如心内膜炎、骨髓炎),疗程可达4~8周。
2.4.7.5 应用抗菌药物后临床疗效不显著,多因素进行分析,确属抗菌药物选择不当,在 48~72小时后应考虑改用其他抗菌药物,或调整剂量及给药途径等。
2.4.8 抗菌药物的配伍禁忌。
2.4.8.1 静脉滴注抗菌药物,必须注意最新公布的配伍禁忌信息。原则上两种药物不宜置于同一溶液瓶中静滴。必要时,输液胶管用生理盐水冲洗后再继续滴注第二种药物。
2.4.8.2 静脉点滴抗菌药物的溶剂,严格按说明书要求选用适当溶剂。
2.4.9 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原则。
有针对性的选择一种药物感染,避免无指征的联合用药。一般以二种联用为宜,三种以上的联用须经科主任批准。具有以下指征可考虑联合用药:
2.4.9.1 致病菌不明的严重感染;
2.4.9.2 可以肯定获得协同作用。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和混合感染,联合用药可显著增强抗菌作用,用于顽固性感染(如肠球菌、绿脓杆菌感染等)者;
2.4.9.3 感染部位一般抗菌药不易渗入(如化脓性胸膜炎、骨髓炎等)者;
2.4.9.4需较长期应用抗菌药物,细菌有产生耐药可能(如结核、慢性尿路感染等)者;
2.4.9.5 为防止真菌二重感染,可短期联合服用制霉菌素,或用微生态药物,防止二重感染;
2.4.9.6 免疫缺陷伴发严重感染者;
2.4.9.7 毒性较大药物联合用药可减少剂量,降低毒性反应。
2.4.10 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
2.4.10.1 一般情况不因预防目的而使用抗菌药物,特别是滥用广谱抗菌药物。
2.4.10.2 Ⅰ类清洁切口手术,无术前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
2.4.10.3 围手术期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主要适用于Ⅱ类清洁~污染切口手术及部分污染较轻的Ⅲ类切口手术,事先估计手术时间长、污染可能性大或一旦发生感染将引起严重后果者,如器官移植、人造心脏瓣膜置换、人造关节置换术等。
2.4.10.4 已有严重污染的多数Ⅲ类切口、Ⅳ类切口手术以及术前已存在细菌性感染,如化脓性腹膜炎、气性坏疽截肢术等,应根据需要在术前使用抗菌药物,不属于预防用药范畴。
2.4.10.5 外科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的方法:
2.4.10.5.1 围手术期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原则上选择相对广谱、效果肯定(杀菌剂而非抑菌剂)、安全及价格相对低廉的抗菌药物。
2.4.10.5.2 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予最初的预防性抗菌药物剂量,应使手术开始时组织和血清内达到药物杀菌浓度。并在整个手术过程中维持组织和血清内杀菌的药物浓度,至手术切口关闭后的几个小时。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25: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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