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6.01
【文 号】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饲料加工工艺【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1日)修订
农业部公告
  (第1773号)
  为规范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原料目录》,现予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饲料原料目录
第一部分 通则
  一、本目录所称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含载体和稀释剂)。饲料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均应属于本目录规定的品种,并符合本目录的要求。
  二、本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三、按照本目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饲料原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本目录第二部分给出了常用饲料原料加工术语的名称、定义及其形成产品的修饰语,第三部分凡涉及到相应术语的,其含义与第二部分的定义一致。
  五、本目录第三部分原料列表给出了原料名称,饲料原料标签中标识的产品名称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饲料产品标签中“原料组成”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也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原料名称”栏内方括号列出的为饲料原料的常用别名,可以与括号前的名称等同使用。“原料名称”栏内圆括号列出的为相关原料不同物质形态,应根据产品实际进行选择。
  六、本目录第三部分中原料编号采用三级编号格式,第一级表示大类编号;第二级代表相同大类下的不同原料来源;第三级表示相同原料来源下的不同产品。第二级和第三级原则上按首个中文字的拼音顺序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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