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颁布日期】971231
  【实施日期】98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储运
  【名称】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定
  标准号】SY63201997
  【章名】全文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定
 
                    Safty regulation of petroleum gathering and
 
                        transportation in land oil and gas field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油气田原油、天然气的采集、输送、处理、储存过程中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的油气集输与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和识别符号
GBJ 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J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J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 5015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 5018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SYJ 4油田油气集输规范
SY/T 001096  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标准
SY 0031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SY 0043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标准
SYJ 45原油电脱水设计规范
SY 0075油罐区防火提设计规范
SY/T 0076天然气脱水设计规范
SY/T 0511石油储罐呼吸阀
SY/T 0512石油储罐阻火器
SY/T 0525 1石油储罐液压安全阀
SY 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T 5537原油输送管道运行技术管理规范
SY 5690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SY 5719天然气凝液安全管理规定
SY 5737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SY 5845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SY 5858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SY 5984()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6186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号文
 
安全管理
3.1  安全组织
3.1.1  石油、天然气的采集、输送、处理、储存厂()(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  管理单位行政正职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1.3  管理单位应设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3.2  安全制度、措施
3.2.1  管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a) 安全生产责任制;
b)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 防火、防爆制度;
d) 安全检查制度;
e) 安全教育制度;
f) 安全奖惩制度;
g) 出入站安全检查制度。
3.2.2  管理单位应有防火、防爆、防毒、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等应急安全计划和技术措施。
3.3  安全教育
3.3.1  单位及生产班组应对新入厂和调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3.2  生产班组应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
3.3.3  班组召开的班前、班后会,应有安全内容。
3.3.4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劳动部门或企业安全中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4  安全检查
管理单位及其主管上级单位应坚持安全检查,厂()每季一次,矿(大队)每月一次,小队每周一次,班组按岗位巡回检查。
3.护品、护具
上岗人员应按SY 5690的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通则
油田专用设备
4.1  “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油气集输工程设计应按安全技术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4.2  设计
4.2.1  新建、改建、扩建油气集输工程设计应按SYJ 4SY/T 0010的规定执行。防火设计应按GB 50183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2.2  防雷装置设计应按GB 50057的规定执行。
4.2.3  供、配电设备和线路设计应按GB 50058的规定执行。
4.2.4  液化石油气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2的油气集输厂房内,应按规定安装强制排风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2.5  值班室观察窗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密封固定窗。
4.2.6  油气处理间与值班室配电间所有连通通道(含地下管沟),均应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4.2.7  油气集输站设置围墙()应根据所在地周围环境和规模大小确定。当设置围墙()时,可采用粘土砖、铁丝网或其他不燃材料,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2m。围墙()除应留通道外,不应有缺口。
4.2.8  化验室应有强制通风设施。
4.2.9  油气厂()的等级划分应按GB 501833.0.3的规定执行。一级油气集输站()宜采用自动安全监控技术。
4.2.10  油气集输工程中有关职业卫生、技术安全和消防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经劳动部门或企业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
4.3  施工与验收
4.3.1  建设单位在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油气集输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同时验收职业卫生、技术安全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建设单位检查确认后,报请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工程方可投产。
4.3.2  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的安装和检测应按SY 5984的规定执行。
4.3.3  新安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压力容器应经监察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在用锅炉和压力容器登记、建档。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2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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