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维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是指用于油田开采作业中产生高温高压湿蒸汽以供其他设备使用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 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安全监察机构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五条 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具备以下安全设施: (二)温度传感器:监测蒸汽温度,确保不超过额定温度;
(三)水位控制器:监测水位,确保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四)压力表:用于显示蒸汽压力;
(五)报警器:当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警报。
第六条 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操作要求:
(一)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书,并熟知设备的操作规程;
(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三)禁止在发生器周围进行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操作或者金属件的焊接工作;
(四)禁止操作人员在发生器周围穿戴宽松衣物或长发;
(五)实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六)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确保其功能正常;
(七)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对发生器进行维修或改装。
第三章 突发事故应急处理
第七条 当发生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突发事故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应急处理:
(一)立即停止发生器运行,切断电源和燃气供应;
(二)通知相关人员撤离事故现场,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警戒工作;
(三)及时报警,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尽快开展事故现场处理和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完好;
(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制定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 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突发事故处理应当遵循“迅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的救援和处理能力建设,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置,并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治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油田专用设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