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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2.28
【文 号】农办渔[2013]27号
【施行日期】2012.0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农办渔【2013】27号)
  《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于2012年8月24日正式生效。公约管理对象包括除高度洄游鱼类、溯河和降河产卵物种、沿岸国定居物种以外的其他所有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例如竹荚鱼、鱿鱼等。近期,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数据报送和养护竹荚鱼资源等管理措施。
  我国是南太平洋公海重要捕鱼国,国务院已核准该公约。作为负责任渔业国家,我国在东南太平洋从事竹荚鱼拖网生产和鱿鱼钓生产的企业及渔船须遵守委员会管理措施,养护和合理利用南太平洋渔业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船注册
  委员会规定,在公约区内作业渔船须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供渔船信息。相关要求见《关于数据收集、报告、验证和交换的养护和管理措施》(附件1,以下简称《数据措施》)附录7。经批准赴东南太平洋从事竹荚鱼和鱿鱼生产的渔船,在取得《公海捕捞许可证》后,应在15天内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以下简称“远洋协会”)提供相关渔船信息,由远洋协会汇
总报我部渔业局,我部渔业局审核后向委员会秘书处办理渔船注册事宜,完成注册后渔船方可生产。
  二、数据报告
  委员会规定渔船须详细记录捕捞生产数据,并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数据。
  (一)渔捞日志。请远洋协会按《数据措施》附录1和附录4的要求,修改完善《鱿鱼渔捞日志》和《竹荚鱼渔捞日志》的填报格式,发送相关企业认真填写。竹荚鱼渔业企业须于每月初5天内将上月渔捞日志电子版发送至上海海洋大学(大拖技术组);鱿钓企业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渔捞日志寄送至上海海洋大学(鱿钓技术组)。上海海洋大学负责对企业报送的生产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委员会相关格式要求汇总报我部渔业局。
  (二)月度产量。竹荚鱼渔业企业和鱿钓企业须于每月初5天内向远洋协会如实报告上月分品种捕捞产量,由远洋协会汇总后我部渔业局。
  (三)渔获转载。委员会规定渔船应向船旗国报告渔获物海上转载数据。竹荚鱼渔业和鱿钓企业须按《数据措施》附录13要求认真填写有关数据,并在每次转载完成后的5天内报远
洋协会,由远洋协会汇总后报我部渔业局。
  三、科学观察员
  委员会规定竹荚鱼作业渔船科学观察员覆盖率不低于总航次的10%,观察员须按《数据措施》相关要求收集记录相关数据。请上海海洋大学按上述要求派遣科学观察员,收集相关数据,并按委员会要求汇总后报我部渔业局。
  四、船位监测
  委员会要求所有渔船须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工作,从事竹荚鱼生产的渔船须每4小时向船旗国报告船位。请远洋协会和相关企业按照委员会及我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办渔[2012]4号)要求做好船位调取、监测和记录工作。远洋协会需于每季度除5天内将汇总后的上季度船位数据报我部渔业局。
  五、2013年竹荚鱼捕捞限额
  根据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竹荚鱼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附件2)相关要求,我国2013年
在东南太平洋公海竹荚鱼捕捞限额为29256吨,渔船总吨位限额为74516总吨。捕捞限额由我国企业共同使用,不分配到企业。
  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管理措施,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辖企业认真执行上述管理措施,避免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秘书处及上海海洋大学要认真做好我部委托工作,并将有关规定细则在网上发布,以便于企业办理。
  以上管理措施的详细内容可登陆委员会()及中国远洋渔业信息网查询(wwwdwf)。
农业部办公厅
鱿鱼捕捞  2012年2月28日
  附件1:
关于数据收集、报告、核实和交换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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