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

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指南
1  总则
1.1  为规范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指导通用机场的设计与建设,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中的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是指飞行场地、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保卫、消防救援等民航专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关的民航专业人员。
1.3  本指南在梳理研究民航现行标准和规范基础上,结合通用机场运行实际编制,尽可能明确各类通用机场民航专用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
1.4  当本指南与民航局新出台的标准和规范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新的标准和规范。
1.5  本指南可供局方监察员、通用机场建设单位、通用机场设计人员使用。
2  飞行场地
2.1  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A类)
2.1.1  飞行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防吹坪、升降带、端安全区、道面标志、标记牌、标志物、
助航灯光及供电、净空等。 2.1.2 飞行场地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2.2  直升机场(B、C类)
2.2.1  飞行场地包括进近起飞区(FATO)、接地离地区(TLOF)、安全区、直升机机位、风向标、标志和标志物、助航灯光、净空等。
2.2.2  飞行场地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14)。
2.3  水上机场(B、C类)
2.3.1  水上运行区包括水上起降区、转弯掉头区、水上滑行道、斜坡道、风向标、水上机场标志、机场灯标和泛光照明等,其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水上机场》(FAA AC No.:150/5395-1A)。
2.3.2  陆上停机坪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2.3.3 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设计,其中:水上起降航道等同于升降带,运行类别一般采用非仪表跑道。
2.3.4  码头的设计与建设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游艇码头设计规范》(JTS165-7-2014)。
2.4  人员配置要求(A、B类通用机场)
2.4.1  应至少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飞行场地巡查维护人员。
设置助航灯光的通用机场,还应至少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持有电工证的助航灯光巡查维护人员。
飞行场地、助航灯光巡查维护人员可以兼职,但在工作时间安排上不能发生冲突。
2.4.2  飞行场地巡查维护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飞行场地技术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维护技术指南》(AC-140-CA-2010-3)、
《机场使用手册》等。
2.4.3  助航灯光巡查维护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飞行场地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AP-140-CA-2009-1)、《机场使用手册》等。
2.4.4  培训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可以采取到院校培训、聘请专家授课、到运输机场跟班培训等方式;培训考核通过的,由机场颁发上岗证书。
3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3.1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A、B类)
3.1.1  应当成立管制部门,配备适应空中交通管制工作需要的人员数量。
3.1.2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数量配备可参考《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塔台管制员连续值勤时间不超过6小时和《劳动法》(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的相关要求。
3.1.3  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期间,塔台应当至少安排1 名管制员在塔台值勤。在本场训练、试飞科目中,应额外安排一名通航公司的指挥员。便携式设备
3.1.4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管制员执照。
3.1.5  通用机场应当与相关军民航管制单位签订保障协议。
3.2  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A、B类)
3.2.1  符合以下条件的通用机场可暂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
--按《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分类的一、二类通
用机场,仅有一个通用航空单位组织除经营性载人飞行以外的飞行活动时;
--按《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分类的、不开展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三类通用机场。
3.2.2  此类通用机场的飞行活动可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3.2.3  通用机场应当与本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2.4  不提供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在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时,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者保证材料。
3.3  航空情报服务(A、B类通用机场)
3.3.1  有经营性载人飞行或者有一个以上通用航空单位组织飞行活动的一、二类机场应当提供航空情报服务。
3.3.2  通用机场航空情报服务可以委托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对通用机场有资质的情报员配置不作强制要求。
3.3.3  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照。
4  通信导航监视
4.1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A类通用机场
4.1.1  甚高频通信设备
应至少配备一台甚高频通信设备,设置塔台管制频率。
应至少配置一台便携式甚高频收发信机作为应急设备。
4.1.2  话音记录仪设备
应配置一台话音记录仪设备。
4.1.3  地面通信设备
可配备一部传真用于飞行相关信息的传递使用。
可配备满足地面保障需要的移动通信对讲机。
可配备为飞行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设备。
4.1.4  导航设备
应根据飞行程序设计要求配备相应的导航设备。
4.1.5  电源设备配置
塔台的主要设备电源应经过稳压电源和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应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15分钟以上。
4.2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B类通用机场
4.2.1  甚高频通信设备
应配备至少一台甚高频通信设备,设置塔台管制频率。
4.2.2  话音记录仪设备
应配置一台话音记录仪设备。
4.2.3  地面通信设备
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电话、传真、对讲机和网络。
4.2.4  导航设备配置
根据飞行程序设计要求配备相应的导航设备。
4.3  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
可根据需要配备通信导航设备。
4.4  人员配置要求(A、B类通用机场)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A、B类通用机场,应当根据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配置情况,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设备保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2:18: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38397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机场   通用   飞行   设备   人员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