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3.15
∙【字 号】温综法发〔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综法发〔2018〕25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补助基数方案》(温政办〔2016〕119号)要求,加强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维养监督考核,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18年3月15日
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补助基数方案》(温政办〔2016〕119号),进一步规范市区市政基础设施日常养护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养护质量,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对象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含各自范围内的封闭区域)。
考核工作应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差异管理、奖优罚劣”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基数补助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程序和标准
实行分类考核、分别计分形式,考核内容包括:市政道路设施日常管养、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园林绿化设施养护、生活垃圾转运。
考核程序和标准见各分类考核办法(附后)。
市政隔离栏 三、考核时间
考核每月实施,每季度汇总一次,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季度次月15日前完成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考核等次
各项考核采取100分制计分法,以90分为达标分基准,90分及以上为考核达标,低于90分为考核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