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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3.15
【字 号】温综法发〔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综法发〔2018〕25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补助基数方案》(温政办〔2016〕119号)要求,加强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维养监督考核,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2018年3月15日
 
温州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经费补助基数方案》(温政办〔2016〕119号),进一步规范市区市政基础设施日常养护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养护质量,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对象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含各自范围内的封闭区域)。
  考核工作应坚持“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差异管理、奖优罚劣”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市对区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基数补助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程序和标准
  实行分类考核、分别计分形式,考核内容包括:市政道路设施日常管养、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园林绿化设施养护、生活垃圾转运。
  考核程序和标准见各分类考核办法(附后)。
市政隔离栏  三、考核时间
  考核每月实施,每季度汇总一次,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季度次月15日前完成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考核等次
  各项考核采取100分制计分法,以90分为达标分基准,90分及以上为考核达标,低于90分为考核不达标。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29: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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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考核   市政   基础设施   管养   综合   工作   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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