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2.07.28
【字 号】威公通〔2022〕60号
【施行日期】2022.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国专家
正文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威公通〔2022〕60号
 
各区市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厅、市局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水平,确保派出所将辖区内的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更好地防范和清理整治“三非”外国人,实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管的住”的总体目标,市局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把外国人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同其他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考核,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工作。
  二、要根据《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地情况,充分调动公安派出所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要依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治保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涉外单位等组织或机构,建立外管联络员、信息员队伍,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外国人管理网络。
  三、积极指导派出所基层外国人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加强对派出所民警涉外警务知识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派出所民警管理外国人、发现处理涉外案(事)件的能力。
  各地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威海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8日
 
证件识别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章    考核与评定
  第四章    附则
 
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外国人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水平,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分工配合机制规定》、《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局《威海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三张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通知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总体目标:切实将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查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简称“三非”外国人);动态管控重点外国人;及时发现上报涉外案(事)件;外国人管理要“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管的住”。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管理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1.住宿登记管理。负责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督促住宿人、留宿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特别是对散居社会面的外国人,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查验所持证件,询问有关情况。
  2.常住外国人管理。掌握常住外国人基本情况: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居留期限、接待关系等信息,掌握其现实表现,开展经常性走访,及时更新常住外国人动态。
  3.走访核实外国人。对新办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出省或离境的常住外国人、其他需要核实情况的外国人,应当及时开展走访核实,并及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反馈情况。
  (二)查处“三非”外国人
  开展宣传防范,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管理,主动发现查处涉嫌“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
  (三)管控重点外国人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重点外国人纳入管理视线,动态管控,按业务分工报告相应主管部门或警种,并及时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涉外案(事)件处置和报告
  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掌握辖区发生的涉外案(事)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按业务分工报告相应主管警种或部门处置,同时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练掌握外国人管理业务,做到“六会”、“六掌握”。
  “六会”:会身份查验,会证件识别,会住宿登记,会走访核实,会查处“三非”外国人,会涉外案(事)件查处报告。
  “六掌握”:掌握外国人的国籍、居留事由、在华主要身份、所持签证证件种类、接待单位或关系人、主要活动情况。
  第五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的涉外业务培训指导,制定对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标准,归口统计和掌握发生在本地区的各类涉外案(事)件情况,并在48小时内向外国人所在辖区派出所通报所办理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和签证证件情况。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辖区内有外国人和涉外单位的派出所,应指定一名所领导分管外国人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外管民警。辖区内外国人和涉外单位较多的派出所,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外管民警。
  负责外管工作的民警(含社区民警、专职外管民警),应当熟练掌握国家移民管理局“外管通”APP、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
  第七条 住宿登记。
  (一)散居社会面外国人(含私人住宅、企业机构内部、房车等移动住所)抵达住宿地入住后24小时内应依法到派出所登记。
  (二)外国人的临时住宿登记,可由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接待单位外管联络员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必要时,派出所可要求留宿人、接待单位陪同相关的外国人到派出所进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登记时,须出示外国人护照(或旅行证件)、签证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留宿人或接待单位外管联络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系出租房屋的,应按照房屋出租相关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三)派出所民警应当场查验外国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签证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留存护照(或旅行证件)资料页、签证证件页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准确将外国人信息录入出入境全国信息系统,打印《外国人住宿登记凭证》,加盖印章后交申报人。
  对外国人身份或证件存疑的,应使用“外管通”APP进行核实。
  (四)外国人住宿旅馆的,由旅馆负责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旅馆应当按照住宿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将外国人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于外国人入住后4小时内通过系统传送至公安机关。
  (五)外国人离开的,应当及时注销住宿登记。
  住宿登记申报率要达到100%,及时率99%以上、准确率99%以上。
  第八条 常住外国人管理。
  开展经常性走访,每2个月走访不得少于1次,及时掌握常住外国人动态,发现其经常居住地、居留类别、工作学习或居住单位、身份证件、等变更的,要及时录入系统平台更新,保持数据鲜活。发现外国人居留事由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的,有骗取签证证件嫌疑的,其他不适宜在中国居留的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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