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以及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等防静电安全管理,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
本规定不包括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轮胎及橡胶制品企业的防静电应符合《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GB4655)等安全规定
第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建立相应的台帐。安全管理部门对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装置(车间)、储运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防静电装置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第四条 液态石油化工品种按其闪点分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两种。闪点等于或小于45℃的属于易燃液体,闪点大于45℃的属于可燃液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易燃液体
A类以外,闪点<28
A
28℃≤闪点≤45℃
B
可燃液体
45℃<闪点<60℃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第六条 液体流速的规定:
1、甲、乙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物相混送时的初流速度应限制在1m/s以内;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或管道中的积水,防止搅动罐底积水或污物而产生附加的静电。
3、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4、化工生产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输送管道内的液体流速,按《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参照表2要求执行。
2  输送管道直径对照液体流速表
输送管道直径
流速(m/s)
mm
in(英寸)
10
0.5
8.0
25
1
4.9
50
2
3.5
100
4
2.5
200
8
1.8
400
16
1.3
600
24
1.0
第七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储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第八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在设备内正在进行灌装、搅拌或循环过程中,禁止检尺、测温、采样等现场操作。
2、液体进入储罐,应按操作规程或经一定的静置时间,参照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3  储罐中易燃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易燃带电液体的容积 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所 需 静 置 时 间  (分)
>10-8
1
1
1
2
10-12~10-8
2
绝缘法兰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3、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4、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分钟之后进行。
5、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易燃、可燃液体装卸规定:
1、装车鹤管应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灌装铁路罐(槽)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应满足关系:VD0.8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8:16: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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