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以及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等防静电安全管理,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 本规定不包括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轮胎及橡胶制品企业的防静电应符合《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GB4655)等安全规定。
第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建立相应的台帐。安全管理部门对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装置(车间)、储运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防静电装置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第四条 液态石油化工品种按其闪点分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两种。闪点等于或小于45℃的属于易燃液体,闪点大于45℃的属于可燃液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 别 | 名 称 | 特 征 |
甲 | A | 液化烃 |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
B | 易燃液体 | 甲A类以外,闪点<28℃ |
乙 | A | 28℃≤闪点≤45℃ |
B | 可燃液体 | 45℃<闪点<60℃ |
丙 | A | 60℃≤闪点≤120℃ |
B | 闪点>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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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液体流速的规定:
1、甲、乙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物相混送时的初流速度应限制在1m/s以内;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或管道中的积水,防止搅动罐底积水或污物而产生附加的静电。
3、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4、化工生产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输送管道内的液体流速,按《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参照表2要求执行。
表2 输送管道直径对照液体流速表
输送管道直径 | 流速(m/s) |
mm | in(英寸) | |
10 | 0.5 | 8.0 |
25 | 1 | 4.9 |
50 | 2 | 3.5 |
100 | 4 | 2.5 |
200 | 8 | 1.8 |
400 | 16 | 1.3 |
600 | 24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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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储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第八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在设备内正在进行灌装、搅拌或循环过程中,禁止检尺、测温、采样等现场操作。
2、液体进入储罐,应按操作规程或经一定的静置时间,参照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 储罐中易燃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 易燃带电液体的容积 m3 |
| <10 | 10~50 | 50~500 | 500~1000 |
所 需 静 置 时 间 (分) |
>10-8 | 1 | 1 | 1 | 2 |
10-12~10-8 | 2 | 绝缘法兰 3 | 10 | 30 |
10-14~10-12 | 4 | 5 | 60 | 120 |
<10-14 | 10 | 15 | 12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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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4、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分钟之后进行。
5、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易燃、可燃液体装卸规定:
1、装车鹤管应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灌装铁路罐(槽)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应满足关系:VD≤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