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3097-2000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2000-06-30批准2000-10―01实施
3 一般规定
3.1 静电接地的范围
3.1.1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3.1.2 在进行静电接地时,必须注意下列部位的接地:
1 装在设备内部而通常从外部不能进行检查的导体;
2 装在绝缘物体上的金属部件;
3 与绝缘物体同时使用的导体;
4 被涂料或粉体绝缘的导体;
5 容易腐蚀而造成接触不良的导体;
6 在液面上悬浮的导体。
3.1.3 各种静电消除器的接地端,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地。
3.1.4 在下列情况下,可不采取专有的静电接地措施(计算机、电子仪器等除外):
1 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电气保护、防杂散电流、电磁屏蔽等的接地系统有电气连接时;
2 当埋入地下的金属构造物、金属配管、构筑物的钢筋等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并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时;
3 当金属管段已作阴极保护时。
3.2 静电接地方式
3.2.1 需要进行静电接地的物体,应根据物体的类型采取下列静电接地方式:
1 静电导体应采用金属导体进行直接静电接地。
2 人体与移动式设备应采用非金属导电材料或防静电材料以及防静电制品进行间接静电接地。
3 静电非导体除应间接静电接地外,尚应配合其它的防静电措施。
3.3 静电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
3.3.1 静电接地系统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6Ω。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对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3.3.2 当其它接地装置兼作静电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应根据该接地装置的要求确定。
3.4 静电接地端子和接地板
3.4.1 应在设备、管道的一定位置上,设置专有的接地连接端子,作为静电接地的连接点。
3.4.2 接地连接端子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易受到外力损伤;
2 便于检查维修;
3 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 不妨碍操作;
5 尽量避开容易积聚可燃混合物以及容易锈蚀的地点。
3.4.3 静电接地端子有下列几种:
1 设备、管道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上预留出的裸露金属表面。
2 设备、管道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 接地端子排板。
4 专用的金属接地板。
3.4.4 专用金属接地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接地板可焊(或紧固)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2 金属接地板的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材质相同。
3 金属接地板的截面不宜小于50×10(mm),最小有效长度对小型设备宜为60mm,大型设备宜为110mm。如设备有保温层,该板应伸出保温层外。
接地用螺栓规格不应小于M10。
4 当选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作静电接地体时,应选择适当部位预埋200×200×6(mm)钢板,在钢板上再焊专用的金属接地板。预埋钢板的锚筋应与基础主钢筋(或通过一段钢筋)相焊接。
3.5 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
3.5.1 静电接地支线和连接线,应采用具有足够机械强度、耐腐蚀和不易断线的多股金属线或金属
体,规格按表3.5.1选用。
表3.5.1 静电接地支线、连接线的最小规格
3.6 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6.1 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应与其它用途的接地装置综合考虑,统一布置。可利用保护接地干线、防雷电感应接地干线作为静电接地干线使用,否则应专门设置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6.2 静电接地干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利于设备、管道及需要在现场作静电接地的移动物体的接地;
2 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宜闭合环形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至少应有两处连接。
3.6.3 下列接地干线或线路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1 照明回路的工作零线和三相四线制系统中的中性线;
2 整流所各级电压的交流、直流保护接地系统;
3 直流回路的专用接地干线;
4 防雷引下线(兼有引流作用的金属设备本体除外)。
3.6.4 静电接地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静电接地干线与保护接地干线在建构筑物内有两点相连时,可不另设静电接地体;
2 应充分利用自燃接地体以及其它用途的接地体;
3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材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当选用镀锌钢材时,钢材规格可按表3.6.4选用。
表3.6.4 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用钢材的最小规格
注:括号内数字为2类腐蚀环境中用钢材的推荐规格。
3.7 静电接地的连接
3.7.1 接地端子与接地支线连接,应采用下列方式:
1 固定设备宜用螺栓连接;
2 有振动、位移的物体,应采用挠性线连接;
3 移动式设备及工具,应采用电瓶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或磁力连接器等器具连接,不应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缠绕的方法。
3.7.2 静电接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搭接焊连接时,其搭接长度必须是扁钢宽度的两倍或圆钢直径的六倍;
2 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其金属接触面应去锈、除油污,并加防松螺帽或防松垫片。
3 当采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等器具连接时,有关连接部位应去锈、除油污。
4 具体规定
4.1 固定设备
4.1.1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若为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
4.1.2 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
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4.1.3 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其振动部件应采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接地,严禁使用单股线。有软连接的几个设备之间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
4.1.4 转动物体的接地,可采用导电润滑脂或专用接地设施(如在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滑环和电刷等)进行接地,但类似于阀杆、轴承转动部分可不必进行上述连接。容易积聚电荷的皮带或传送带,宜采用导电橡胶制品。
4.1.5 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4.1.6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4.1.7 设备内部的各部件之间的活动连接或滑动连接等部位,应保持其接触电阻值在1000Ω以下。
4.1.8 固定设备与接地线或连接线宜采用螺栓连接,连接端子可设置在设备的侧面、设备联合金属支座的侧面或端部位置,接地端子与接地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与第3.5节中有关条款。
4.1.9 与地绝缘的金属部件(如法兰、胶管接头、喷嘴等),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引出接地。
4.2 储罐
4.2.1 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4.2.2 在罐顶取样操作平台上,操作口的两侧应各设一组接地端子,为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接地用。
4.2.3 浮顶罐的浮船、罐壁、活动走梯等活动的金属构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铜芯软绞线进行连接,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浮船与罐壁之间的密封圈应采用导静电橡胶制作。设置于罐顶的挡雨板应采用截面为6~10mm2的铜芯软绞线与顶板连接。
4.2.4 当储罐内壁涂漆时,漆的导电性能应高于被储液体,其体积电阻率应在108Ω·m以下。
4.2.5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4.2.6 与储罐管线相连接的法兰,如需防杂散电流和电化学腐蚀时,可选用电阻为104Ω~106Ω的绝缘法兰连接。
4.3 管道系统
4.3.1 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m 接地一次。
4.3.2 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4.3.3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4.3.4 工艺管道的加热伴管,应在伴管进汽口、回水口处与工艺管道等电位连接。
4.3.5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4.3.6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4.3.7 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4.3.8 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4.4 铁路栈台与罐车
4.4.1 栈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铁路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4.4.2 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跨接线可用1×19-14.9mm2镀锌钢绞线,接地线可用双根φ5m镀锌铁线,并用塞钉铆进钢轨。
4.4.3 在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接地金属棒。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4.4.4 金属注液管与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其静电接地电阻应小于106Ω。
4.4.5 非金属注液软管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
4.4.6 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在装卸作业前,应用专用接地线与平台接地端子连接,装卸完毕将顶盖盖好后方可拆除。
4.5 汽车站台与罐车
4.5.1 站台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4.5.2 在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或平台上,应设置人体静电接地棒。
4.5.3 储罐汽车在装卸作业前,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及接地夹将汽车、储罐与装卸设备等电位连接。作业完毕封闭储罐盖后方可拆除。接地设备宜与装卸泵联锁。
4.5.4 注液管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和第4.4.5条的要求。
4.6 码头
4.6.1 码头区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架包括码头引桥,栈桥的金属构件,基础钢筋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装卸栈台或船位陆上部分应设接地装置。
4.6.2 较大码头区,区域内的管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3.1~4.3.7条的要求.
4.6.3 装卸栈台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及4.5节的要求。
4.6.4 在船位陆上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
4.6.5 为防止杂散电流,应采取以下措施:
1 输液臂或输液管上,使用绝缘法兰或一段不导电软管,其电阻值在2.5×104Ω~2.5×106Ω之间。
2 岸与船的人行通路不能全金属连接。
3 码头护舷设施与靠泊轮船之间应绝缘。
4 岸上一侧的金属物只能与码头岸上的接地装置相连。
4.7 粉体加工与储运设备
4.7.1 在填料与出料部分,应采取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1 金属和非金属导体容器以及附近的所有金属设备,包括料管,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2 盛装高体积电阻率粉料的容器,除应按本规范第4.7.1-1条的要求进行外,在可能的条件下,宜将一根或多根接地板(管、棒)垂直插入容器内,实施粉体内的静电分隔屏蔽。
3 装粉料用的袋、桶应放在地面上或接地台面上。
4.7.2 装粉体加入可燃性溶剂中时,应采取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1 操作人员必须接地。
2 用导电材料作漏斗、斜槽等填充装置,并将其与容器进行等电位连接后接地。
3 盛装溶剂或粉料的容器应用导电材料制作并进行接地。盛装粉料的容器允许涂抹小于2mm厚的绝缘层。
4.7.3 在粉体筛分、研磨、混合部分,所有导体部件,包括筛网,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活动部件宜采用挠性连接。接受容器应按本规范第4.7.1条的要求进行。
4.7.4 粉尘采用气流输送时,管道应采用导电材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管段法兰必须跨接并接地。
4.7.5 在粉尘分离器中,所有导体部件,包括过滤器支撑柱头、框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4.7.6 大型料仓内部不应有突出的接地导体,如设置料位报警器等必须采取防静电燃爆措施。料仓顶部进料口和排风口,应与仓顶取平。
4.8 气体与蒸汽的喷出设备
4.8.1 在气体与蒸汽的喷出设备上,所有的导体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4.8.2 用蒸汽(或气体)清洗储罐等设备时,喷射器应与被喷物以及周围的金属体等电位连接并进行接地。
4.8.3 装在软管上的金属喷嘴、接头等,应采用下列静电接地措施:
1 使用导电性或防静电软管时,应使喷嘴、接头等与软管可靠地连接并接地。
2 装在软管上的金属喷嘴、接头等金属部件,可用专用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
3 在使用气体或蒸汽喷出设备作业前,应将专用的接地线连接好,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4.9 化纤设备
4.9.1 输送带托辊和终端皮带滚轮应与料斗采取跨接方式将其接地。
4.9.2 在设备上被非导体隔绝缘的孤立金属部件,应采取跨接方式将其接地。
4.9.3 滚动轴、搅拌器旋转部件的静电接地电阻大于106Ω时,可使用导电性润油剂或滑动电刷等进行接地。
4.9.4 气流输送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第4.7.4条的要求。
4.10 人体静电接地
4.10.1 操作人员在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场所,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应正确使用各种防静电防护用品(如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手套等),不得穿戴合成纤维及丝绸衣物。
2 操作人员应徒手或徒手戴防静电手套触摸接地金属物体后方可进入工作场所。
3 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等。
4.10.2 在人体带电易产生静电危害的场所,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工作台面应敷设导电橡胶板,凳子的座面应用导电材料制作。如果工作台、凳子的支腿是非金属材料或有塑料(橡胶)套脚时,则台面及座面应有接地措施。
2 应敷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率应为1.0×105Ω·m~1.0×108Ω·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不易发尘,尚应定期洒水和清除绝缘污物等。
4.11 计算机房与电子仪表室的静电接地
计算机房与电子仪表室的静电接地应符合国标《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的规定。
静电接地工作的注意事项
B.0.1 在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场所,对移动设备、工具的静电接地应按下列程序:
1 在工艺操作或运输之前,必须做好接地工作。
2 工艺操作或运输完毕后,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 接地线连接点位置宜避开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且不应在装卸作业区的下风向。
B.0.2 生产过程中,当设备、管道等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做好临时性跨接,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电阻值。
B.0.3应正确使用接地用具和材料,并经常检查,确保电气通路完好性。如接地连接有断裂点,在恢复其连接前,应采取措施确保周围环境无爆炸、火灾的危险。
绝缘法兰B.0.4 易燃、易爆物品的取样器、检尺和测温用的金属用具,工作时不允许与金属器壁相碰撞。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5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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