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用实施现状分析研究——GB 6975《棉花包装...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用实施现状分析研究——GB 6975《棉花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典型分析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棉花加工》
【年(卷),期】2019(000)002
【总页数】10页(P4-13)
【正文语种】中 文
在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自提出至今已有20多年,其在生产检验、卫生、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有力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对生产企业和国内市场流通的国内外商品实施技术监督检验工作中,尚存在一些待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报告以强制性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为例,分析我国目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应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一、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从概念本质上具有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融合的特殊性且强制的范围过宽,这与市场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矛盾
我国《标准化法》第七条对强制性标准的定义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即我国在法律中赋予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的属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是技术法规。
从法规、标准与科技发展的特征来看,法规的发展变化永远跟不上技术的发展变化,而标准的发展变化应紧跟或引领技术的发展变化。从性质来看,法规是法律行为,标准是市场行为,二者的制定程序和主体也有所不同。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应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在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融合与统一。
WTO/TBT协议规定,为了不给国际贸易制造障碍,各成员国应为实现正当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所谓正当目标是指: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WTO允许存在技术法规,但其适用范围明确,且远远小于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
在我国,存在大量超出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需求范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一是我国早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由计划经济年代的标准转化而来,计划经济时期的标准都是由标准化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这些标准的转化并未根据标准内容明确划分出哪些适合强制,哪些适合推荐,例如国家标准GB 6975-1986《棉花包装》从1986年一直沿用到2001年。二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对于强制性标准的概念理解普遍存在偏差,强制性标准重在国内的应用而忽视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后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超出了国际贸易准则中对技术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三是,我国很多产业都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而形成的强制性技术条款存在超出强制性标准范围的情况。例如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的包型、包装物料、包装方法和标志都是按照我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设置,与ISO标准和其他国际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且从严格意义上讲,超出了国际贸易准则中对技术法规的范围界定,在对进口棉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难度。为此,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较多干预市场行为的特殊情况。
在我国,技术标准一直是国家微观经济管理的手段之一,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的问题应交由市场来自身调节。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
段,尤其要在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避免过多干预应由市场主导的经济技术活动。
(二)在我国,社会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标准实施效果受影响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特别是棉花在1998年前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活动的主体一直是国家或国家主导的企业,标准发展缓慢,参与标准制定的主体主要为政府事业单位、协会或国企、集体企业。棉花市场放开后,社会资本大量涌入,虽然原有的国企和集体企业纷纷改制,民营资本更是成为了市场的主体,但绝大多数标准的制修订仍以政府事业单位、协会和老牌国企、集体企业为主,其他社会资本处于逐步参与的阶段。从GB 6975-2013《棉花包装》的16家主要起草单位性质分析,其中有6家为政府事业单位,6家为市场参与行为能力较弱的国企和集体企业,仅3家为市场活动较为活跃的民营企业。从中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仍是以国家、政府、协会、国企等参与为主,市场活跃度高的其他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比例不高,这使得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应用缺乏社会普遍性,甚至存在国家制定标准、企业被动使用的情况。
(三)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仍然是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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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在法律中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但并未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的释义,也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例如未规定依据危害程度不同采取何种不同的处罚措施,未确定相应的合格评定手段。在我国各行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市场管理的不同执法主体处于不同的部门,职责划分界线模糊,执法力度不强,且不同的部门存在不同的标准体系,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间彼此相互交叉,缺乏协调机制,导致执法的混乱和被管理者的无所适从。
从标准实施角度来讲,以强制性国家标准GB 6975《棉花包装》为例,按照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应全部采用符合标准的Ⅰ型包,棉花实行逐包检验,悬挂条形码,这些都是棉花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在标准中,已按照改革的要求删除200 kg的小包型,并逐步促使小包型退出棉花市场,但在部分棉区仍存在作坊式的企业生产加工小包棉。即使
是已更新改造的大包棉企业,也根据年份不同,市场需求不同,不实行逐包检验,不悬挂条形码。另外,在我国企业中,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信用水平较低。例如在棉花加工环节,人为调整已加工好的棉包水分,致使棉样与内部棉花水分不一致,公检的效力和权威被人为破坏,使得《棉花包装》国家标准中逐包检验、悬挂条码等要求落实不到位。
从标准的实施监管角度来讲,首先,工商管理部门不可能将每个标准都一一落实检查,虽不符合标准,但不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产品、企业和行为得不到监管;其次,工商管理部门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指标检测大多数都集中在专业机构或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虽在管理上属于一个体系,但在执行上却分属不同的体系,为此导致执法部门不具备查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企业和行为的技术手段,具有检测技术手段的部门不具备市场执法权;最后,具有先导性的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往往在市场上的反应速度非常快,但工商管理部门了解行业、介入执法等行为落后于技术标准与市场的发展,例如GB 6975中规定的新型棉花包装材料,不到十年,生产企业数量增长了10倍,而实际具备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新型棉花包装材料的企业仅四五家,绝大多数无法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得不到监管。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03: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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