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数据来源
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分来源于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来源于市建筑业市场监督管理平台。
三、等级划分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另行公布。
四、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
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由在建项目信用评分、项目良好信息分和项目不良信息分三部分构成。
(一)在建项目信用评分。最高得分IOO分,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组成评分小组,按照《市在建项目信用评分表》(附件1)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信用评分,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阶段完成,主体阶段应不少于1次,多次评分的,取平均分计入。评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将审核盖章后的《市在建项目信用评分表》上传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场得分有异议的进行复核。现场检查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项目数,不得超过每个县(市、区)上年度新开工项目数的20%,现场检查得分在90分(含)-95分以上的项目数,不得超过每个县(市、区)上年度新开工项目数的5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产值、安全生产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度予以调整。
(二)项目良好信息分。最高得分20分,其中建筑工程优质工程系列奖最高得分10分,其
余最高得分10分。由企业对照《项目良好行为加分标准》(附件2)在市建筑业市场监督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三)项目不良信息分。项目不良信息分不设上限,对照《项目不良行为扣分标准》(附件3)进行扣分计算,扣分应有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审批表等扣分依据。县(市、区)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扣分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在采集到扣分依据3个工作日内录入平台,其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采集录入。
项目因质量安全、实名制、“浙里建”、文明施工等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被通知整改的,可给予临时扣分,每次扣2分,在通知整改5个工作日内未整改并提出书面报告的,正式扣分。该项扣分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集录入。
五、项目负责人变更事项
项目负责人变更注册单位的,曾在原企业获得的项目良好信息分不再计入个人得分,取得原注册单位同意的除外。
在建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每变更一次原项目负责人扣5分;在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
可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每变更一次扣10分,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不能开工等原因除外。
六、项目负责人计分规则
项目负责人在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项目导致无法进行在建项目评分的,暂按70分计算;项目负责人有在建项目,在项目竣工前未评分的,视为无在建项目,暂按70分计算。
项目经理中标新项目后,在建项目信用得分取最新竣工项目分值作为信用分;项目总监取所有有效期内项目的平均分为信用分。
在建项目信用评分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3年,过期后不再计入个人得分。
七、信用等级评价周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在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上获取企业信用分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分级,每季度公布一次。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在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获取信用分值,每月公布一次。
八、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用等级确定、评价结果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方案配合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评价结果使用和异议处理等工作,原则上在建项目信用评分及上传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其余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由建筑市场管理科室统一实施。
九、信用等级异议处理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修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用信息公布前对企业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在局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对公示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对招投标等活动造成影响的自行负责。
十、评价结果应用
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
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价A级的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为D级及以下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应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十一、监督管理及其他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关责任。
企业信用评分
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3615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有分数继续有效,在建项目已评分的,按原暂行办法执行,新开工项目及未评分的在建项目按本方案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本方案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评分规则、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等内容。
附件:1.市在建项目信用评分表(施工、监理)
2.项目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3.项目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35: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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