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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 号】新交规〔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交规〔2020〕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信用评分
2020年12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推动公路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招投标结果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的国省道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以及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均为信用评价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路工程监理资质、资格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登记、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监理信用评价适用范围:
  (一)评价年度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国省道公路施工(含土建、房建、机电、交安工程)监理,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等规定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二)评价年度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养护工程施工监理,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等规定的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监理企
业和监理人员。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纳入监理信用评价范围:
  (一)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四)从业活动中根据本细则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七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八条 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对自
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分为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初步评价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汇总审核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自治区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以及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包括由建设局负责汇总审核的厅本级PPP项目公司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分为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报交通运输厅。
  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负责管建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初步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综合执法局。其中项目建设单位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负责管建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初步评价工作,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建设局,由建设局负责汇总审核后报综合执法局。
  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建国省道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初步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综合执法局。
  第九条 监理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和执法文书等;
  (二)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抽查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文件。
  第十条 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监理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信用等级由交通运输厅进行动态调整,直至直接确定为D级。
  被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 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二)定期评价是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毎年开展一次。
  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厅本级PPP项目公司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所管建项目的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综合执法局,如上一年度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对监理进行了通报,应同时上报通报文件。同时,监理企业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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