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压机设计规范

空压机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5月10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的干燥、净化条文。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1990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三章工艺系统
第四章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第五章建筑
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七章给水和排水
第八章采暖和通风
第九章压缩空气管道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0.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压缩空气过滤
三、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2条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第2.0.3条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
第三章工艺系统
第3.0.1条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
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3.0.2条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
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
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
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第3.0.3条根据压缩空气站所在环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第3.0.4条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小于或等于10/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第3.0.5条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宜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第3.0.6条冷冻式、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程度及处理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第3.0.7条当采用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时,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须对压缩空气采取有效的除油措施。
第3.0.8条当用户对压缩空气含尘粒径有要求时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后,或无空气干燥装置的应在储气罐后,设置相应精度的过滤器;当用气点要求供应尘粒小于0.5μm的压缩空气时,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第3.0.9条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热源的选择,应确保再生效果,方便维护管理,节约能源。当以蒸汽为热源时,其温度应满足吸附剂再生温度要求。
第3.0.10条空气干燃装置宜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第3.0.11条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宜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上宜设消声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宜装切断阀门。如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第3.0.12条成套组装的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其最小压力阀出口与供气总管之间,宜装后冷却器,且应装设切断阀;在最小压力阀与切断阀门之间宜装设放散管。
非成套组装的无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机壳出口处,必须装止回阀。止回阀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止回阀与切断闸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并宜装设放散管。
第3.0.13条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应设分析取样阀。
第3.0.14条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
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
排气管道应考虑热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3.0.15条压缩空气站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要求,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可设置隔声值班室、吸气消声器等。
第3.0.16条压缩空气站应装设废油收集装置。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
第5.0.1条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高度,应符合设备拆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其净高不宜低于4m。在炎热地区,机器间跨度大于9m时,应设天窗。
第5.0.2条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第5.0.3条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墙的内表面应抹灰刷白。
第5.0.4条有扩建可能的机器间的发展端,宜预先设置屋架。
第5.0.5条隔声值班室应设观察窗,其窗台标高不宜高于0.8m。
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6.0.1条压缩空气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压缩空气用户用气重要程度,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负荷分级规定执行。除中断压缩空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压缩空气站内,一般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但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6.0.3条在设有电话总机的工业企业,其压缩空气站的隔声值班室内应装设电话分机。
第6.0.4条压缩空气站内应装设压缩空气流量计。可按供气系统装设,也可每台机组装设。
第6.0.5条压缩空气站内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应按表6.0.5的规定装设。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表  6.0.5
续表6.0.5
续表6.0.5
注:①当压缩空气站设有隔声值班室时,除小于10/min机组外,表中“应装”的热工测量仪表宜接至值班室内;保护装置的声光信号应装在值班室内;机组紧急停车按钮在值班室也同样应装设。
②沿值班室观察窗布置的仪表柜,其柜顶不应超出窗台。
③本表适用于活塞空气压缩机的站;螺杆空气压缩机的站应按产品情况确定。
④空气压缩机传动机构的润滑为飞溅式时,可不装设油压表和油压保护装置。
第七章给水和排水
第7.0.1条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用水,除中断压缩空气供应会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第7.0.2条压缩空气站的冷却水,除当地水资源丰富,允许采用直流给水系统外,应采用循环水或重复使用水系统。循环水宜采用开式高位冷却塔或闭式系统。
第7.0.3条活塞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入口处的给水压力(表压),不得大于0.3MPa,不宜小于0.07MPa。
注:当空气压缩机进、出水温差小于10℃或采用闭式循环系统时,上述0.07MPa水压值应适当加大。
第7.0.4条空气压缩机及后冷却器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不宜大于100mg/L;
二、pH值不得小于6.5,不宜大于9;
三、具有热稳定性。
第7.0.5条冷却水的热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循环系统供水时,水质的热稳定性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执行。当企业内部有软水可以利用,且系统经济合理时,循环系统的供水,可采用软水复用。
二、当采用直流系统供水时,根据冷却水的碳酸盐硬度,控制其排水温度不宜超过表7.0.5的规定。
第7.0.6条空气压缩机组的排水管上,必须装设排水漏斗或水流观察装置。
第7.0.7条压缩空气站的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
碳酸盐硬度与排水温度的关系表7.0.5
第八章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采暖温度,不宜低于15℃;非工作时间的值班采暖温度,不宜低于5℃。
第8.0.2条整个机器间地面以上2m内空间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关于车间内工作地点的要求。
隔声值班室内应设有通风或降温装置。
第九章压缩空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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