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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28
【字 号】廊政办〔2014〕49号
信息发布屏【施行日期】2014.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201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廊坊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廊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内容。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橙、黄和蓝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23: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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