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车间维修车辆开车规定

车间维修车辆开车规定
为了确保车间维修车辆安全,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现对外出试车和车间内部移动车辆作出如下规定:
1、只有经过公司批准,获得驾车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厂内驾驶车辆。
2、发现没有驾车资格的人员(包括有驾驶证的人员)开动车辆时,第一次
500元并在公司早会上做公开检讨,第二次500元并予以辞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肇事者负全责。
3、未经允许私自出厂外路试者,一经发现500元并开除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肇事者负全责。
4、厂区内限速15公里/时,车间内限速10公里/时,上下楼坡道限速5公
里/时。发现超速行驶时,每次处罚50元。
5、严禁开动的车辆有:刹车失效、转向失效、前档玻璃被遮挡、无法正常
坐姿驾驶、机头盖升起、车门关不上、轮胎气压严重不足、底盘严重变
形等车辆。违反此项规定的,每次100元。
6、起步和行驶时应缓慢平稳,禁止急加速。
7、起步前必须关紧所有车门。
8、车辆进出车间时,实行出车间车辆优先原则。进入车间的车辆应主动避
让。
9、上车前应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车辆周围和车下无无障碍物。
10、车间内驾驶车辆时,必须降下左前玻璃,以便听清他人警告。
11、启动发动机前应检查档位、手刹、转速表,防止出现误操作。
12、启动发动机时不允许踩下油门踏板。
13、起步前先挂档,再松手刹车。
14、倒车时不允许踩油门,右脚应始终放在刹车踏板上。倒车时应不断从三个倒车镜中观察车后情况。
15、倒入双柱举升机未通过凸起地板时,禁止加油通过。应前行半米后再倒车,利用惯性通过凸起地板。
16、右侧倒车镜拆下后,倒车时必须有人指挥。
17、倒车时车后禁止有人,指挥人员应在车辆右后部指挥。
18、从举升工位开出前,要先踩几下刹车踏板。防止刹车踩空。
19、停车位置不能妨碍其它车辆通行和作业。
20、下车前应熄火,拉紧手刹车。
21、任何员工都有义务和权利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驾驶车辆行为。
22、各部门主管和现场巡查人员都有权力对违章驾车人直接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
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市运管部门关于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的有关规定。提高对运行车辆现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促进公司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GPS监控平台工作职责
1、负责与主管部门GPS管理系统联系,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时间进行设定,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
2、完善落实GPS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3、将每月的GPS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客运部,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并负责检查落实、整改到位。
4、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GPS系统设备完好。
5、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反馈、上报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监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时间。
7、将当月GPS监控情况(统计表)及处理情况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8、负责GPS监控人员的日常管理,经常检查督促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操作。
二、GPS监控人员工作职责
1、监控人员必须保证GPS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掌握所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饿准确位置、行驶速度和方向。
2、做好车辆监控的日常记录,上、下班的交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3、监控人员严守岗位和职业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瞒报和弄虚作假,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黄、反动信息和从事反党宣传。
4、当车辆发送求助的盗、抢等手动报警信息时,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科,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车辆实施跟踪监控,及时向事发当地110报警中心报警。
5、监控人员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
6、监控人员在没有特别的批示不得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
7、监控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各类型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的时速规定对车辆进行时速设置,
不得随意更改或不按规定设置车辆时速。
8、监控人员接到车辆违章超速报警时,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驾驶人员降低车辆以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同时每月底将车辆违章报表送公司安全科和运管部门。
9、监控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连续行驶时间和中途停车休息时间以及超长线路营运车辆中途更换驾驶员的规定,及时给驾驶人员以提示,对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车辆,做好监控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10、监控人员应将需要的监控信息如:定位次数、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数据分析情况等上报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管理平台。
11、做到平台软件及时升级,认真学习软件的各项功能。
三、驾驶GPS车载终端使用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并按有关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GPS终端系统,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车载终端系统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2、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随时关注终端系统信息。
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载终端是否良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载终端正常运行。
4、营运车辆出车前向车辆所属公司监控管理平台发送车辆和驾驶确认信息,确保监控管理中心掌握出车时的真实情况。在车辆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驾驶员应逐条阅读完车辆终端的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指令和提示。
5、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系统,不得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
6、营运车辆驾驶员收到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为保证安全,只能在车辆停驶时操作使用终端,阅读相关信息或接听、拨打车载电话,车辆在进入加油站时。禁止接听、拨打车载电话或打开液晶屏。
8、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监控平台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示。
四、GPS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一)GPS监控平台人员奖惩制度
1、公司GPS监控平台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营运中的客运车辆实施监控的,发现一次对公司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37: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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