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轮车管理规定

胶轮车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百七十八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二)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四)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
(六)应配备灭火器。
第三百九十二条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二)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四)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五)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2.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
3.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4.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6.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七)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八)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九)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十)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到设置标识。
(十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1.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警示装置等完好可靠,车辆自带防止停车自溜的设施或工具。
2.装备自动保护装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防灭火设备等安全保护装置。
矿用运人车
3.行驶5台及以上无轨胶轮车时,装备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4.装备有通信设备。
5.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
6.载人或载货数量在额定范围内。
7.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车辆不空挡滑行。
8.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各岔口、错车点、弯道、车场等处设有行车指示等安全标志和信号。
9.有轨运输与无轨运输交叉处、有轨运输行人通行处等危险路段设置有限速和警示装置。
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
5.3.10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不应超员运输。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11: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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