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磊、石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磊、石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7 
【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6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柴勇王进王定强 
【审理法官】柴勇王进王定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石磊;石安生;陈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石磊石安生陈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假肢安装【当事人-个人】石磊石安生陈军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耕耘、潘小娜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王胜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宋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耕耘、潘小娜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王胜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宋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耕耘、潘小娜周俊王胜宋韵 
【代理律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石磊;石安生;陈军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石磊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经一、二审查明,在吊卸石碾过程中,由石安生操作吊车吊起石碾离开车厢到达一定高度后保持静止不动,石磊指挥陈军车辆向前移动,陈军驾驶货车缓慢移动过程中,石磊站在货车车厢上用手扶住吊起的石碾,共同进行吊卸作业。在货车移动过程中,石磊从货车车厢内踏空并坠下车,其手扶的石碾倾斜滑落砸下,导致石磊受伤。上述事实表明,石磊从行驶的货
车车厢摔下被石碾砸伤,主要是石磊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从货车上摔下,且石磊从货车上卸石碾是在为自己提供服务,原审判决据此认定石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上述查明的客观情况,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石磊认为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上诉人石安生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石安生与石磊系同村居民关系,其在未取得汽车起重机操作证的情况下,用汽车起重机为石磊吊石碾,且在吊卸作业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石磊的损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石安生还认为其与石磊之间系帮工关系,但石磊予以否认,石安生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石磊之间系帮工关系,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上诉人陈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二审查明的“在货车移动过程中,石磊从货车车厢内踏空并坠下车后被石碾倾斜滑落砸下,致石磊受伤”。石磊、石安生均认可该事实认定,陈军对该节事实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其主张的“石磊是在离开其车辆后被石碾砸伤”的相关证据,且其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驾驶室的位置,对其身后发生的情况应处于不明状态,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陈军明知货车车厢上有人,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继续驾驶自己货车行驶,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本院予
以确认。陈军上诉还认为其与石磊之间系无偿帮工关系,但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石磊、上诉人石安生与上诉人陈军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石磊负担870元,由石安生负担217元,由陈军负担2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6:12: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磊与陈军系邻居关系,曾租住于襄城区××环路汉唐大道路口,与石安生系同村居民关系。2017年1月4日,石磊到陈军商谈,由陈军驾驶货车帮助其从光彩物流园运石碾至欧庙。2017年1月5日,陈军驾驶鄂F×××××东风牌载货车运石碾至欧庙镇××村,货车停在石湾村卫生室旁等待吊车。因装卸需要,石磊让其哥哥石雨请石安生帮助吊卸,石安生驾驶无号牌福田牌改装吊车协助吊卸。在石磙吊卸完毕放置在地面上后,石磊及石雨、石水国用钢丝绳捆绑住石碾准备吊卸。吊卸石碾过程中,由石安生操作吊车吊起石碾离开车厢到达一定高度后保持静止不动,石磊指挥陈军车辆向前
移动,陈军驾驶货车缓慢移动过程中,石磊站在货车车厢上用手扶住吊起的石碾,共同进行吊卸作业。在货车移动过程中,石磊从货车车厢内踏空并坠下车,其手扶的石碾倾斜滑落砸下,发生事故并导致石磊受伤。事故发生后,石磊哥哥石雨报警,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欧庙派出所接处警。2017年11月13日,欧庙派出所出具《出警证明》,载明:“经调查:2017年1月5日16时许,石磊在欧庙石湾村家中与哥哥××同村的石安生帮忙卸石磙和碾盘,在卸碾盘过程中,碾盘掉落砸伤石磊脚部”。事故发生后,石磊被送至襄阳中心医院住院(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2月4日),出院记录载明:1.入院、出院诊断:左足毁损伤;右足皮肤撕裂伤;脑外伤。2.入院诊疗经过:住院期间急行给予左足清创骨折钛针固定人工皮覆盖术,后患足逐渐坏死,于1.12行左侧小腿截肢术。3.出院医嘱:于10天后拆线,进行患肢功能康复训练,可给予佩戴假肢逐步康复。出院护理建议为:出院后病休90天,30天后到门诊复查。石磊支出医疗费47651.08元(住院费45496.18元+门诊费2154.90元)。2017年2月20日受石磊委托,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襄职附医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117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石磊伤残程度构成七级伤残;2.建议自鉴定之日起,①其后期(终身)残疾辅助器械使用相关费用另详见有关义肢矫型康复器材单位开具装配建议书文件;②其后期功能康复费用(注:义
肢安装后给予作业疗法费用)约需人民币叁仟元。3.建议自受伤之日起,其误工损失日为180日(含后期康复、假肢装配致误工日期),其护理人数为壹人,护理日期为90日,其护理期间需要加强营养(注:如后期阶段性导致以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出现增加的情节,即以实际增加的日期累计)。4.如后期病情恶化(出现其他新发外伤性并发症或后遗症等情节),必要时可待补充后按照相关法规行法医学补充或重新鉴定。石磊为此支出鉴定费1400元(伤残鉴定800元;护理营养时限审查600元)。2017年8月10日,湖北荣悦医疗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石磊,建议换装小腿假肢;小腿假肢:单价12000元,更新期为三年;维修保养费:单价1200元,更新期为一年,按假肢总价格10%计算。2017年10月26日,石磊支付义肢费用12000元。2018年11月2日,受一审法院委托,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艾格美鉴字[2018]第129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需装配国产骨骼式镁铝合金储能脚小腿假肢,以代偿部分功能,装配价格为壹万陆仟伍佰园整(16500.00元),该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叁年,期间需维修保养费用为装配价格的10%。2.被鉴定人装配假肢需住院装配和康复训练时间为10日左右;3.假肢更换次数,参照被鉴定人所在地人均寿命。石磊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经质证,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2018年6月12日,襄阳襄城区欧庙镇××村村委会出
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石磊于2017年1月5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石湾村二组乡村公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石磊系农村居民,其父石光随于2014年11月28日在工商管理部门取得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猪肉零售。石磊及其父母于2017年6月18日由原胜利街农贸市场搬迁至落轿街农贸市场经营至今。陈军系鄂F×××××东风牌载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人寿财保武汉市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石安生系无牌号福田牌改装吊车的车主,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4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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