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米业安全系统生产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米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前言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本企业大米加工的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大米加工健康发展,提高大米质量,确保质量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大米生产,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容。
第三条、本企业有权使用或引用新的标准。
第二章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
大米加工
第三章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
第五条、原粮收购要确保较为固定的原粮来源,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应单位或个人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要及时掌握原粮供应单位或个人,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第七条、本企业所生产销售的无公害大米、绿大米、有机大米必须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 5115-2002 无公害食品大米》、《NY/T393-2000 绿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 419-2000 绿食品大米》、《NY 21-1986 农药安全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专用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避免同其它种类原粮相混合。
第八条、原粮收购应以质论价进行收购。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的储存安全。
第九条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培训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周边排水通畅。
第十条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干燥、卫生。
第十一条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时,结合本企业所在地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第四章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第十三条、参照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986《瓦楞纸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要求包装供应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达到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执行,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容(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分的说明)。
第十六条、包装物及添加剂的存放环境应符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要求,对于生产班次领用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第五章大米加工车间管理
第十七条、加工车间的建设应遵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厂区不得受气流、河流污染;厂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厂区设施、设备等应及时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要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处理、污物处理均必须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生产区禁止散养动物。
(六)厂区围墙、围栏要稳固、可靠,安装监控系统实时监控。
(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的材
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米以上,且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车间的要求:
(一)生产厂设置应包括生产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生产部分包括: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验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或浅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的漆料;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
(四)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处理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的纱窗或纱网,窗户一般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大于30度以上斜面;清洁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帘幕。
(五)车间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
的地面应耐酸碱、防渗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它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厂的设施
(一)供水设施:车间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 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照明设施:厂房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则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三)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器,以保证室有相对稳定的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一般生产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在有臭气或粉尘产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安装相应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装置;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进风口应距地面2米以上,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气过滤设备。
(四)洗手消毒设施:在车间对外总出入口、厕所、加工场所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设施;在清洁作业其入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洗手台应使用瓷或不锈钢材料的器具,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五)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并独立间隔。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应按员工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更衣柜、鞋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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