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自救器补给站管理办法

矿井自救补给站管理办法
一、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686条规定“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为保证自救器补给站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职工撤退时提供安全保障,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设置目的:为了防止因避灾路线过长,在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离灾区,同时在矿井压风管路砸坏等特殊情况下作为紧急避险应急设施;
三、设置标准:本矿现配备自救器为:ZYX45型压缩氧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45min。自采掘工作面开始,每1000米设置一组自救器补给站,每组数量不少于20台;
四、补给站内的自救器应与矿井现使用的自救器型号一致;
五、自救器补给站不能取代压风自救装置,位置重合时仍应当按照各自相关要求设置;
六、救器补给站由通风科负责设计、按区域分单位进行安装,维护和管理;
七、补给站内的自救器应当定期检查或维护,及时更换过期或损坏的自救器;
八、自救器补给站设置统一的标识牌板,记录补给站位置、自救器型号、数量、管理单位;
九、通风科负责在矿井避灾路线图上标明自救器补给站设置情况,每季度更新一次;
十、压缩氧自救器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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