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张锡卓机动车交通事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张锡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14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冬梅张国军刘伟 
【审理法官】宋冬梅张国军刘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张锡卓;冯永;张华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张锡卓冯永张华 
【当事人-个人】张锡卓冯永张华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琳琳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琳琳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琳琳 
【代理律所】担架车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被告张锡卓;冯永;张华 
【本院观点】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葫滨法司鉴所[2019]残鉴字第45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锡卓肢体瘫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的因果关系为50%,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对于上诉人该异议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葫滨法司鉴所[2019]残鉴
字第45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锡卓肢体瘫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的因果关系为50%,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对于上诉人该异议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鉴定意见认为张锡卓身体致残程度为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一审法院判决张锡卓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数额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张锡卓二次手术费8000元,亦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0:30: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3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冯永驾驶辽P×××某某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城市关王线天隆大酒店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沿关王线由南向北直行原告张锡卓驾乘的电动轮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锡卓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住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术后、脑梗塞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主动脉粥样硬化改变术后等,原告
住院23天,于2019年4月1日出院,住院期间一级护理22天,二级护理1天,支付医疗费共计104964.12元。2019年4月1日原告住入兴城市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近端间骨折术后、脑梗死后遗症等,原告住院55天,住院期间均二级护理,于2019年5月26日出院,支付医疗费10896.44元。2019年9月29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身体致残程度、二次手术费、护理依赖程度、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9月29日,葫芦岛滨城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葫滨法司鉴所[2019]残鉴字第45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    见书,鉴定意见为“1、张锡卓身体致残程度为二级。2、张锡卓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3、张锡卓二次手术费约需8000元。4、张锡卓肢体瘫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的因果关系为50%"。原告为鉴定支付鉴定费2600元,复印费64元。另查明,2019年7月9日兴城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211181201906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的原因是被告冯永驾驶汽车上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认定被告冯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锡卓无事故责任。被告冯永驾驶的辽P×××某某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在被告张华名下,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再查明,原告系退休老师,原告住院期间由儿子张福忠护理和儿媳张磊护理,张福忠在兴城市四家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上班,护理原告期间单位没有给其开工资;张磊在天使幼儿园上班,每月平均工资4400元,护理原告期间单位没有给其开工资。原告受伤当天被兴城市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到医院,原告支付救护车费200元,2019年4月1日原告从沈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到兴城市人民医院,支付担架车转院服务费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损坏轮椅车2000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51: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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