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1
  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2
  1、每年年初,根据生产实际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需培训的特殊工种的种类及数量。
  2、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做出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安全质量环保部协助人力资源部和地方安监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书者不准独立操作。施工中出现一次安全事故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特殊工种培训后,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二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7、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前安全生产教育,并经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3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吊扣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特种作业管理管理制度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8:21: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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