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1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5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1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刑事类
 
 01
酒盒  赵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赵某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原系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销售部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其中包括涉案技术信息及图纸。经鉴定,该设计图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曾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发送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并且为该项目向国外某公司支付整体设计费。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在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拷贝等非法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首例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的案件。该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难的现实问题。该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
 
02
  段某旭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段某旭、叶某杰、王某、于某、赵某璋、倪某栋、石某、黄某杰、徐某、赵某艳等十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旭、叶某杰等人为天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月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段某旭为牟取不法利益,从案外人处以单价1.3元购进小作坊制作的假“3M”带阀口罩11000个,以单价1.1元购进假“3M”不带阀口罩23000个,并伙同于某、赵某璋等人运回公司仓库,加价后向于某等人售卖,于某等人又加价向其他人售卖。后段某旭借机再次向案外人购买7000个假“3M”不带阀口罩加价对外销售,用以弥补进货产生的运输等费用。
  因疫情严重口罩稀缺,上述假“3M”口罩销售迅速,段某旭伙同叶某杰再次从案外人处购买假“3M”口罩30000个,加价销售给黄某杰等人,后黄某杰等人再次加价对外销售。在购进该批货物的同时,段某旭伙同于某等人共同私自以单价1.8元购进假“3M”带阀口罩40000个,以单价1.5元购进假“3M”不带阀口罩174000个,通过王某、石某、于某、徐某、倪某栋、赵某璋、赵某艳等人销售给多家药店和个人。后王某借机单独以单价1.5元从案外人处购入假“3M”不带阀口罩12000个,自行加价对外销售。段某旭以单价2.2元再次从许某钊处购买假“3M”不带阀口罩50000个,并指使赵某艳取货,通过石某等人以相同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期间,有消费者对口罩质量提出疑问,于某在某医药内发布了虚假的口罩鉴定报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某旭等十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段某旭、叶某杰、王某、于某、赵某璋的销售金额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倪某栋、石某、黄某杰、徐某、赵某艳的销售金额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且系在新冠疫情发生初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其犯罪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以严惩。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段某旭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30: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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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销售   公司   被告人   商业秘密   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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