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热点问题解答

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100%加计扣除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步提⾼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的研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2年1⽉1⽇起,再按照实际发⽣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2022年1⽉1⽇起,按照⽆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22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问题⼆、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业有⽆限制?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
也就是说,企业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
发政
〔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企业”条件就可以适⽤。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第⼆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企业是指依托⼀定数量的科技⼈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企业。”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对企业所属⾏业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企业均可以适⽤。
问题三、制造业的科技型中⼩企业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吗?
问题详情:我企业既是科技型中⼩企业也是制造业,现在都可以享受研发费⽤100%的加计扣除,我们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吗?如果不能的话,我们该如何选择适⽤哪⼀个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和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企业,是可能存在重叠的部分,但是两个公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均是针对研发费⽤,因此优惠性质和优惠项⽬完全⼀致,是不能叠加享受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项享受。
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相⽐较,16号公告少了“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份(按⽉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告或解读,⽬前仅从16号公告来看,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不能在预缴时享受。
因此,企业既是科技型中⼩企业也是制造业,建议选择适⽤制造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问题四、如果企业不满⾜科技型中⼩企业的条件该如何适⽤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并不是⼀项全新的政策,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例提⾼,只是在原来已有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了针对科技型中⼩企业的加计扣除的⽐例。
如果企业不符合16号公告规定的“科技型中⼩企业”的条件,可以按顺序适⽤以下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6号)执⾏期限延长⾄2023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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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业外,其他⾏业企业的研发费⽤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只是加计扣除⽐例不⼀致,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政策规定择优选择适⽤的政策。
问题五、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在3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吗?
答:根据现在公布的16号公告,没有规定可以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因此企业实际发⽣的研发费⽤,在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在后续出台了新的公告,对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时间做出调整的,则按照新公司执⾏。
问题六、单价500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次性税前扣除,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微企业在2022年1⽉1⽇⾄2022年12⽉31⽇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定⽐例⾃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税前扣除。
企业⽤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2年新购⼊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电⼦设备,会计按分年计算折旧,税务处理享受购⼊固定资产⼀次性扣除的优惠,2022年度⼀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科技型中⼩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加计扣除600×100%=600万元;如果不满⾜科技型中⼩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但是满⾜⼀般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规定的,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600万元进⾏加计扣除600×75%=450万元。
问题七、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占⽐有⽆规定?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完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求:“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占收⼊总额的⽐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对于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16号公告没有对收⼊占⽐做出限制性规定,只是要求企业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在整个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也没有收⼊占⽐的规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规定:“科技型中⼩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员、研发投⼊、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因此,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没有类似于制造业企业关于收⼊占⽐的限制。
问题⼋、我公司拥有⾼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可以直接享受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虽然拥有⾼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并不具有直接享受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为,16号公告第⼆条规定:“科技型中⼩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也就是说,企业想要享受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先取得“科技型中⼩企业”的资格。
企业虽然拥有⾼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是⽐较容易就取得“科技型中⼩企业”的资格,因为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条规定:“符合第六条第(⼀)~
发政〔2017〕115号第⼋条规定:“符合第六条第(⼀)~
(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企业条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业标准。”
因此,企业在拥有⾼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
企业信息表》,经公⽰后即可取得“科技型中⼩企业”资格,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享受研发费⽤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了。
问题九、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那些资料?
答;科技型中⼩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项的决议⽂件;
2.⾃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员名单;
3.经科技⾏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包括外聘⼈员)和⽤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形资产的费⽤分配说明(包括⼯作使⽤情况记录及费⽤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费⽤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例等资料;
6.“研发⽀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企业取得的⼊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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