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管理)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保人员安全,避免隐蔽设施受到破坏,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挖掘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炼化企业在公司区域外作业,执行作业区域所在方管理要求,还须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二)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三)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四)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作业负责人(作业申请人)
(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
下水井(一)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十条 作业人
(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
(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和实施风险削减措施
(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作业单位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十三条 挖掘作业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作业现场,交流沟通作任务及内容,明确标注地下管网、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作业单位应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绘制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挖掘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及属地单位向作业单位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网、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提出具体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挖掘作业还须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一)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指定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 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应设专人监护现场,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按照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录B)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1.2m以内的地下设施探查,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十九条 当挖掘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经确认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条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二十一条 保护系统
(一)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附录C。
第二十二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第二十四条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邻近结构物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建(构)筑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排水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三十条 危险性气体环境
(一)当深度超过1.2m的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场所或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增加挖掘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如进行气体检测等
(二)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挖掘作业需要用火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对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作业,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应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相关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14: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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