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4.30
【字 号】沪环规〔2022〕2 号
【施行日期】2022.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水刺无纺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因时因情因势施策,强化环评保障作用,全力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0〕29号)的有关要求,在既有的环评改革政策和排污许可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疫情期间我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和事中事后监管
  (一)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手续。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
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的上述临时性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或先开工后补办环评手续。
  (二)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的行业和项目分类,对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8个行业38类的建设项目(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具体行业和项目类别见附件1。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即来即办,受理当日完成环评审批。对位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青浦区以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继续按照既有政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
  (三)优化环评公参方式。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意见征求阶段(第一次公示),暂停实施基层张贴公告的公参方式,登报公示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版公示方式开展。
  (四)延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限。原计划应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验收工作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
  (五)统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的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将2022年上半年因疫情防控原因尚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合并至2022年下半年一并开展。
  二、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延期和证后监管
  (六)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排污许可手续。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等临时性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可免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等手续,持证单位应在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上述临时性项目的,排污单位可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规定,申请补办排污许可手续或自行完成排污登记。
  (七)拓宽“两证合一”试点实施范围。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和
上海化工区范围内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衔接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聚焦生物医药、汽车、集成电路等本市先导和重大产业,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市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24个行业以及市、区重大项目,具体行业类别见附件2。纳入试点范围的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实施“两证合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环评审批时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持证后满足条件的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可作为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依据,“两证合一”试点的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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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疫情   排污   建设项目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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