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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14
【字 号】陕发改新能源[2012]252号
【施行日期】2012.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新能源〔2012〕252号)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快“十二五”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有序推进省级绿能源示范县创建工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绿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绿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陕西省绿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十二五”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有序规范推进省级绿能源示范县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绿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绿能源(或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小水电(单站容量5万千瓦以下)、风电、沼气、生物质气化和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能源示范县是指在县域能源开发利用中,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达到较高比重,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以开发利用绿能源为主要方式改善或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绿能源示范县的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省级示范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规模开发、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在局部区域形成绿
区域能源管理能源和其他清洁能源起主导作用的开发利用格局,促进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显著提高,农村生活用能状况明显改善,能源发展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更加协调,农村能源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条 省级示范县建设的目标是,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到2015年全省建成20个省级绿能源示范县,力争把示范县打造成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引领区、低碳经济试点的先行区、探索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途径的试验区。
  第六条 省级示范县建设的重点是,加快陕北百万风电基地建设,推进渭北、陕南秦巴山区等区域风能资源分散式开发利用。以园区化方式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建设,支持用户侧光伏发电和光伏发电分散应用。强化小水电流域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快小水电建设步伐。推进生物质资源开发利用,有序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加快农村能源项目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开展农作物秸秆和禽畜粪便能源化利用,加快太阳能入村示范工程建设。
  第七条 在省级示范县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重点等总体要求指导下,鼓励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较好、开发潜力较大的县(市),开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创建绿能源示范县,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等,编制绿
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参见附件一),进一步明确示范县建设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规划布局一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出示范县建设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绿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九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县(市)应加强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扎实推进示范县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示范县认定工作。省级示范县认定的条件是,高度重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一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产;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指标和清洁能源消费比例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农村生活用能状况明显改善;能源发展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协调,农村能源管理和服务体系较为健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发展低碳绿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示范县的认定,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在认真
总结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参照认定条件(参见附件二),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初审后,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根据示范县规划实施情况和示范县认定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市(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省级示范县初选结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抽取部分申报县(市)实地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县初选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对初选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示范县初选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达到示范县认定条件的县(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认定为省级绿能源示范县。
  第十五条 对示范县发展规划扎实有效实施,“十二五”期间一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
投产,发挥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市),优先认定为省级示范县。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县,优先推荐国家绿能源示范县认定。对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其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优先给予核准(备案),已设立的省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安排,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政策的支持。
  第十六条 各县(市)编制上报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县(市),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示范县的认定。已获得省级示范县认定的,撤消认定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绿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2、绿能源示范县认定条件
  3、省级绿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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