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电力负荷管理办法

解析电力负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电力安全保供决策部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电力负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负荷管理,是指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对电力负荷进行调节、控制和运行优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负荷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是负荷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电网企业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和分析等工作。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负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网企业持续加强负荷管理专业力量建设。
第二章 需求响应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第八条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制定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到 2025 年,各地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 40%的省份达到 5%或以上。
第九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各类需求响应主体与电网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约条款。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委托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各类主体的资格审核、设备检测、能力校核、执行组织、效果评估以及电力用户合理接入系统等工作,评估结果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需求响应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环节。
(一)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启动实施需求响应,或委托电网企业灵活组织实施。
(二)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委托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市场主体资格审核、响应邀约、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
第十一条 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有序衔接、高效协同,逐步以更多市场化方式实现需求响应,推动需求侧资源进入电力市场,逐步将需求响应作为电网经济运行常态化调节措施。全面推动需求响应资源常态化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电力交易机构依据电力市场准入要求,开展各类主体的注册申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需求响应方案实施期间,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对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需求响应执行不到位的用户,应加强指导,并按照相关规则或协议进行偏差考核。
(二)对违反需求响应方案的电网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则或协议对用户给予补偿。
第三章 有序用电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省级电网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市(县)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定用户、定负荷。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不得以国家和地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用能企业、单位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
第十六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重点保障以下用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区域能源管理(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网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电力用户告知有序用电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应各开展一次。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加强电力电量分析预测,当预计出现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相关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I级:特别严重(红、20%以上);
II级:严重(橙、10%以上—20%);
III级:较重(黄、5%以上—10%);
IV级:一般(蓝、5%以下)。
第二十三条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后,适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组织县级及以上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一经启动,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制定每日有序用电执行计划,报备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执行,直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发布有序用电终止执行信息。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2:2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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