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及农药经营备案制度

关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及农药经营备案制度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农药管理法规,控制高毒农药的使用范围,规范高毒农药的经营和合理使用,使高毒农药的销售、使用信息可追溯,切实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法规、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禁止销售、使用、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
1、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含林丹)、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2、限制使用范围的农药及其禁用标的作物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
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上使用。
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
禁止丁酰肼在花生上使用。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禁止硫丹在苹果树、茶树上使用。
禁止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使用。
禁止任何毒性标识为高毒的农药在蔬菜、水果、瓜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二、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一)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的目的
掌握高毒农药销售、使用信息,控制限用农药的使用,促使限用标的作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到较高层次,达到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高毒农药范围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所称高毒农药,是指:1、毒性标识为“高毒”的农药;
2、限制用途的农药。
(三)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实行数量控制
全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计划设置不超过100家。除批发经营单位和主城区零售经营单位外,原则上每乡镇设置一家,较大乡镇视情况增加,但最多不超过三家。
(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者必须已经营农药三年以上。
2、经营场所固定且规范,经营场所面积必须20平方米以上,仓储区与销售区分隔开,仓储设施较完整。经营者建立和执行了农药仓储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3、经营者必须参加20小时以上的农药知识培训,具有经营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的相关知识,经农牧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签发载明高毒农药经营资质考核合格内容的《农药经营资质考核合格证书》(其
余农药经营所取得的《合格证书》载明不包括高毒农药内容)。经营者必须具备环保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健康安全意识。
4、经营者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及存放场所或空间。
5、经营者近3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农药而被行政处罚的经历,无被刑事处罚的经历。六六六滴滴涕
(五)考核、颁发《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质考核合格证书》程序
1、申请者填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
2、市农业局对申请者的个人条件进行审核。
3、由市农业局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保管、安全管理制度等资质进行评估。
4、申请者参加由市农业局组织的高毒农药经营知识培训并结业。
5、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局授牌。经营者应挂牌经营。
三、实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
销售、购买高毒农药,均须进行实名登记。凡购买高毒农药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营者须对高毒农药经营情况建立档案,对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购买者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不说明所购高毒农药用途的,经营者应当拒绝销售。
购买者应当掌握高毒农药的使用技术要求,并承诺不在限用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在可用作物上不超过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高毒农药。
四、实行农药经营备案制度
农药经营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农药前,须将所销售的每个农药品种以实物报送市农业局备案,由市农业局对所报备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登记,合法产品方可经营。
五、监督管理
农药经营者须依法依规经营。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处罚。
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1、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均有权举报下列经营、使用农药违法违规行为
(1)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
(2)非定点高毒农药经营者经营高毒农药的行为;
(3)使用者违反规定使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或销售该类农产品的行为;
(4)超范围宣传、使用农药的行为:
(5)不按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并销售该类农产品的行为。
2、凡举报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并经查证属实的公民,按违法者违法性的轻重,均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1)举报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500―3000元的奖励;
(2)举报非定点高毒农药经营者经营高毒农药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奖100―500元;
(3)举报使用者违反规定使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或销售该类农产品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奖200―2000元;
(4)举报超范围宣传、使用农药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奖100―500元;
(5)举报不按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使用并销售该类农产品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奖200―1000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7:15: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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