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务服务“三级平台”及“两个代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务服务“三级平台”及“两个代办”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08
【字 号】办字〔2014〕77号
【施行日期】2014.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服务评价器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务服务“三级平台”及“两个代办”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政务服务“三级平台”及“两个代办”建设指导规范(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8日
 
衡水市政务服务“三级平台”及“两个代办”建设指导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规范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运行,强力打造“全省最优,全国一流”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三级平台”、推行“两个代办”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体系的意见》(冀字〔2014〕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及便民服务事项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项目服务和为民服务全程代办等制度。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和建立市县乡一体化的网上办事服务为目
标,通过创新机制、建立标准、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在全市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运转高效、覆盖城乡的便民服务体系。
  第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申请人的监督。鼓励申请人对政务服务部门及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政务服务“三级平台”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并建设为企业和众集中办理政务服务工作的平台——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下级政务服务机构和便民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本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
  第七条 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依法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由乡镇(街道)副职兼
任。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选在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的地方,尽可能方便众。
  第九条 以本行政区人口总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满足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求为原则,确定政务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具体要求是,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的便民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标识式样、字体、风格等按市统一规定设置,所有名称要求固定在主体建筑正面显著位置,主体建筑正门上方正中处应悬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要求的徽标。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上岗时,除有法定职业制服的,按行业着装规定执行外,其他工作人员要着统一工作服,并佩戴统一样式的胸牌。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便民服务中心应按照市统一要求设置各种标示标牌,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窗口布局导引图和“两个代办”公示栏;
  (二)设置窗口部门名称吊牌;
  (三)摆放服务事项告知单,内容包括窗口部门名称、服务事项名称、申请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四)摆放首席代表公示牌和政务服务工作牌,内容包括窗口部门名称、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档案室、机房、监控室、联审办公室等。同时,可设置商务服务区,提供邮政快递、银行服务、打字复印、电话传真、印章刻制、自助上网等服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除必须设置办事大厅、档案室以外可根据自己条件设置相关设施。
  第十三条 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可划分为注册服务区、经济社会服务区、项目审批服务区、中介服务区等。
  第十四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综合服务台,主要负责统一企业接待、统一解答咨询、统一预受理、统一代办帮办、统一启动联合审批,并通过增加服务人员,为众取号、代填表格、解答咨询以及进行领办、代办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中应配置意见箱(簿)以及用于滚动发布各类信息的多媒体电视屏幕等设施、触摸屏式信息查询设备。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配备计算机、打印机、服务评价器、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等设备。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应提供开展该项工作所需的授权书、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及收费专用票据和办事指南。
 
第三章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网上注册备案制度。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事项详细情况录入网上注册备案平台。审改办审核备案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将服务事项纳入全市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并在政府网站公开。
  政务服务事项详细情况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部门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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