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锻件外观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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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JZ-015-2014/Rev:A/0
锻件外观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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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25                        实施日期:2014-02-01
1目的和适用范围
锻件法兰
规定锻件的表面缺陷类型及其特征。适用于锻件表面质量的目视检查及验收。
2引用标准
2.1 API Spec 20B《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用自由锻成型锻件》。
2.2 ASTM A961《管道用钢制法兰、锻制配件、阀门及部件的一般要求》
3、职责
3.1 技术部负责本规范的编制;
3.2质量部负责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锻件进行外观检查。
4 程序
4.1总则
锻件产品的目视检测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裂纹,折叠,发纹及其它异常现象的程序进行。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且材料应进行处置。所发现的任何不连续都应进行评估,并记录处置措施。
4.2产品的目视检查
4.2.1基本要求
1)目视工具例如镜子,放大镜,深孔显微镜或其它至少等同于直接目视观察需要的方法。
2)目视检查人员每年应进行视力检查以确保其至少一只眼睛自然或矫正近距离视力不少于12’’(30.5mm)。
4.2.2锻件的检查
每个零件的锻造表面都需按本规范进行检查。
4.2.2.1锻件应无下面指明的有害缺陷,且具有良好的锻造表面。假如4.2.1.3所述接受的表面缺陷不是呈分散分布,而是呈大面积分布,后者超出可认为是良好表面的界限,由代表买方的检验员作出判断,对锻件成品应拒收。除在订货单中另有指定,在最终的表面检查前,管件表面应清除掉全部氧化皮及工艺过程中的各种化合物。清除氧化皮过程中不得伤害锻造表面的材料特性或金相组织。经清除处理后的管件应加以保护以防再次沾污。
4.2.2.2有害缺陷深度
应对被挑选出的典型线状或其它典型的表面缺陷测定其深度。当深度已深达成品锻件最小壁厚值时,这样的缺陷应认为是有害缺陷。
4.2.2.3对未被认定为有害缺陷的切削或打磨
对未被认定为有害缺陷应按下述方法处理:
1)对呈现由深度不超过公称壁厚的5%或1.6mm,两者中较小值的疤痕、皱折、撕裂或毛刺的锻件不需要将这些缺陷除掉。如果需要除掉此类缺陷应采用切削或打磨方法。
2)对机加工划痕或擦伤及小坑无需切削或打磨就可以验收,只是其深度不得超过锻件最小壁厚值,且不应深于1.6mm,若这些缺陷深度虽已超过1.6mm但并未深达锻件的最小壁厚,则应通过打磨使之成为无缺陷的材料。
3)当通过打磨或切削除掉缺陷后,打磨或切削处的外形尺寸可能减少了削除掉的量。则削除处的壁厚或不需除去缺陷处的壁厚应采用从锻件的成品公称壁厚扣除切削量来确定,其剩余值不应少于最小规定或要求的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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