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样品采样规程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食品样品的采样。
2  采样器具
灭菌探子、铲子、匙、采样器、试管、吸管、广口瓶、剪子、开罐器等。
3样品的采集要求
3.1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或500ml,但要根椐客户委托协议书中具体要求和该样品检测项目确定样品的具体采集数量。原则上, 样品采集送检后,由检验科据样品检测项目和客户委托协议书中具体要求对理化项目部分样品自行分检(份)。其细菌学部分参照是否作留样处理的原则确定是否分检(份)。
3.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或聚乙烯制品。
3.3液体、半流体食品饮料,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3.4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份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3.5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3.6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理化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理化不得少于10个。
3.7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4样品的采集
在食品检验中,所采集的样品必须有代表性。食品中因其加工批号、原料情况(来源、种类、地区、季节等)、加工方法、运输、保藏条件、销售中的各个环节(例如有无防蝇、
防污染、防蟑螂及防鼠等设备)及销售人员的责任心和卫生认识水平等均可影响食品卫生质量,因此必须考虑周密。
4.1 样品种类
样品种类可分为大样、中样、小样三种。大样系指一整批,中样是从样品各部分取得了混合样品,小样系指做分析用的检样。定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均采样250g。
4.2 采样方法
4.2.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2.2 根据样品种类,袋装、瓶装和罐装食品,应采完整的未开封的样品。如果样品很大,则需用无菌采样器取样;固体粉末样品,应边取边混合;液体样品通过振摇混匀;冷冻食品应保持冷冻状态(可放在冰内、冰箱的冰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非冷冻食品需在0℃~5℃中保存。
4.3 采样数量
根据不同种类,采样数量有所不同,见表1。
各种样品采样数量
检样种类
采  样  数  量
备  注
肉及肉制品
生肉:取屠宰后两腿内侧肌或背最长肌250g;
脏器:根据检验目的而定;
禽肉:每份样品一只;
熟肉制品:熟禽、肴肉、烧烤肉、肉灌肠、酱卤肉、熏煮火腿。取250g;
熟肉干制品: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肉干、肉脯、肉糜脯、其他熟肉干制品等,取250g。
要在容器的不同部位采取。
乳及乳制品
鲜乳:250mL;食品罐
干酪:250g;
消毒、灭菌乳:250mL;
乳粉:250g;
稀奶油、奶油:250g;
酸奶:250g(mL);
全脂炼乳:250g;
乳清粉:取250g。
每批样品按千分之一采样,不足千件者抽250g。
蛋  品
巴氏杀菌冰全蛋、冰蛋黄、冰蛋白:每件各采样250g;
巴氏杀菌全蛋粉、蛋黄粉、蛋白片:每件各采样250g。
一日或一班生产为一批,检验沙门氏菌按5%抽样,每批不少于三个检样;
测定菌落总数和大肠菌:每批按装听过程前、中、后流动取样三次,每次100g,每批合为一个样品。
皮蛋、糟蛋、咸蛋等:每件各采样250g。
水产食品
鱼、大贝甲类:每个为一件(不小于250g);
小虾蟹类;
鱼糜制品:鱼丸、虾丸;
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鱼干、鱿鱼干;
腌醉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即食藻类食品,每件样品均取250g。
疾病预防控制公司
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PCXCDC/YP-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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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食品样品采样规范
第 1 版    第0次修改
颁布日期:2008年10月26日
表1  各种样品采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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