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格构式支柱
第一节需求一览表
1. 设备需求
2.交货期、交货目的地见“商务文件”。
3.支柱选型仅供投标参考,最终钢柱型号和高度的选择及细分在设计联络时与施 工图设计院共同确定,最终以施工图为准。
4.设备数量供投标参考,最终采购量以施工现场需要的工程量为准。
2.服务需求:
食宿、往返火车或飞机票及当地交通费用,该报价需纳入总价,根据实际发生情
况支付。
第二节主要技术规格
1.应用范围
用于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格构式桥钢柱、软横跨钢柱、多线路腕臂钢柱。
2.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
(1)最高温度:40℃
(2)最低温度:-25℃
(3)最大运行风速:30m/s
(4)结构风速:40m/s
(5)覆冰厚度:5 mm
(6)雷暴级别:多雷区
(7)地震烈度:≤Ⅷ度
3.规格类型
3.1 规格类型
格构式钢柱为软横跨钢柱、桥钢柱、双线路腕臂柱。
3.2 格构式钢支柱外形尺寸和技术规格:
软横跨钢柱主要技术参数见铁路工程建设通用参考图《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软横跨钢柱构造图》,图号:通化(2006)1001;桥墩上接触网钢柱主要技术参数参见铁路工程建设通用参考图《电气化铁路桥上接触网钢柱构造图》(图号:通化(2006)1002)。钢柱各项技术标准和参数须满足GB/T 25020.1-2010规定。 3.3 以上3.1~3.2条中技术参数仅供招标使用,具体钢柱尺寸根据设计院提供的格构式钢柱构造参考图进行调整。
4.钢柱制造应遵循的技术标准
钢柱的制造及试验验收应符合下列标准: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钢支柱第1部分格构式支柱》GB/T 25020.1-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软横跨钢柱构造图》图号:通化(2006)1001
《电气化铁路桥上接触网钢柱构造图》图号:通化(2006)1002
*5.技术性能要求
5.1 结构型式
软横跨钢柱、T梁桥钢柱结构型式为立体桁架结构,由角钢、槽钢与钢板组合焊接而成。考虑镀锌槽长度的限制,高度较大的钢柱可分为两段分别加工并镀锌,两段间通过法兰或焊接组成整根钢柱。
5.2 材料要求
5.2.1 钢柱所用钢材采用Q235B钢,钢材应具有质量说明书,其质量应符合GB/T 700-2006的规定。 5.2.2 螺栓、螺母和垫圈必须符合TB/T 2073的规定,禁止使用电镀锌标准连接件。
5.2.3 格构式钢柱所用焊接材料应具有质量保证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并应符合GB/T5117和GB/T5118的规定;b)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与主体力学性能相适应,并应符合GB/T 5293、GB/T8110和GB/T12470的规定。
锌丝5.3 制造质量及精度要求
钢柱的加工制作应符合《电气化铁道接触网钢柱》(TB/T 2921)及《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 2694)的要求,并按设计图制造。焊缝质量应符合钢柱制造图及GB 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柱主杆接头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设置,严禁任意增加接头。
钢材表面质量应符合GB50205-2001的规定。
5.4 表面防腐技术要求
5.4.1 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工艺,热浸镀锌应符合GB/T13912和GB/T2694-2003的规定。
5.4.2 所用锌锭和锌丝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GB/T470 的规定。
5.5 结构性能要求
钢柱的结构性能包括标准检验弯矩、承载力检验弯矩和挠度检验,以设计图纸作为检验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 钢柱加载至标准检验弯矩时,锌层不剥离,不凸起,其柱顶挠度不大于1.5L/100(L为柱高)。
5.5.2 钢柱加载至承载力检验弯矩(为标准检验弯矩的150%)时,各构件不应产生明显的屈服,锌层不剥离、不凸起。
6.随机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无。
7.技术服务与培训
7.1 基本要求见《总则》及技术规格书共同条款。
7.2 现场调试安装所需服务时间、人数:无。
7.3设计联络见需求一览表。
8.检验与验收
试验方法由投标人提供,以下实验方法供参考。
8.1 出厂检验
8.1.1 检验项目
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锌层厚度及标准检验弯矩和标准检验弯矩下的挠度检验。
8.1.2 批量
同材料同工艺的钢柱,每1000根为一批; 如在一年内生产总数不足1000根,但不少于30根时,也可作为一个验收批。
8.1.3 抽样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锌层厚度:所有钢柱均应进行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锌层厚度检验。
结构性能:从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锌层厚度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根进行标准检验弯矩和标准检验弯矩下的挠度检验。
8.1.4 判定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锌层厚度及结构性能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8.2 型式试验
8.2.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首次投产或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时;
b)当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当同类产品累计生产3000根或在两年内生产总数不足3000根时;
e)国家或行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检验时。
8.2.2 检验项目
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锌层厚度、防腐性能及标准检验弯矩、标准检验弯矩下的挠度和承载力检验弯矩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