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要求规范

指挥调度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级(含)以上城市(包括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统一规范、信息畅通、手段先进、运转高效、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指挥中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是本级公安机关实施接警处警、信息研判、决策参谋、指挥调度、社会联合行动工作的执法勤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是实现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警务指挥枢纽,是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的重要依托和参谋助手,代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
第三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在本级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接受上级公安
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负责辖区110接处警工作、协调本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和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与监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职责任务:
(一)负责本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接受、处理众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方式)报警、紧急求助、举报和对人民警察的举报、投诉;
(二)负责处理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报告的重大紧急警情;
(三)负责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重大紧急警情;
(四)协助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各警种、各部门处置重大紧急警情,视情派员跟随领导赴现场处置;
(五) 指挥协调涉及各警种、各部门的重大警务活动;
(六)负责本市要害部位、交通要道监控(含视频监控、全球卫星定位、金融机构报警系统、旅馆业报警系统等),组织部署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布控查缉工作;
(七)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日常值班
(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信息归口管理,收集下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服务领导决策,对外发布社会治安预警信息;
(九) 负责收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报送辖区重大警情、敌社情信息,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情报信息工作;
(十) 负责汇编每日动态》,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
(十一)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社会面治安情况,并以快报、要事摘报刑事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
(十二)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值班室的业务工作,对本级公安机关110处警情况进行督察;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及应用;
(十四)负责本市出入市境道口公安检查站,市内高架道路、环线道路等交通要道的出入匝道以及其他重要卡口、岗点的布警规划,组织指挥布控查缉实战演练和布控查缉工作;
(十五)参与制定、修订本市处置社会安全类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预案,收集、整理各类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预案库。开展法律法规库、专家库、重点目标库、力量装备库和典型案例库以及指挥调度流程等应急反应辅助决策指挥库建设;
(十六)负责对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及城市应急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根据本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突发公共时间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承担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平台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协调采集警用地理信息数据工作;
(十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充分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具有以下职权:
(一)直接指挥权:处置一般警情时,可以直接向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或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下达处警指令;
(二)先期处置权: 遇重大紧急警情,按照预案向有关部门、警种下达先期处警指令,同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领导指令作进一步处置;
(三)通报协调权:对需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同级公安机关协同处置的重大紧急警情,可以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协调共同进行处置;
(四)装备调用权: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时,可以根据需要或有关指令,调用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的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武器(非杀伤性)、警械、防护装备等以及参加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应急设施、物资;
(五)检查督导权:对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指令和出警、处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拒不执行或推诿、拖延执行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信息归口权:要求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下级公安机关每天及时搜集上报全市各类动态信息,并具体布置信息搜集范围、重点。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六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独立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科室,如 110接警管理(对外称110报警服务台)、指挥调度、信息、技术支持、综合、接出警督导等职能部门,明确具体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依据辖区连续3年接警量和信息量,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配备人员编制。
  第八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领导职数和职级应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人员从事110接警等辅助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严格管理。
第四章值班工作
  第十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24小时昼夜值班,实行指挥长带班负责制。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根据职责任务设置值班长,接受指挥中心主任的领导。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指挥长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值班员处置一般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和处理一般情报信息,督促值班员及时掌握出警、处警情况;
  (二)负责处置一般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先期处置、指挥调度工作,督促值班员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向值班局领导报告;
  (三)协助值班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主任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或根据有关领导授权开展指挥调度,向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负责掌握值期间的重要警卫任务、大型众性文体活动安排,关注相关场地周边治安状况,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可能影响到安全保卫工作的,立即作出反应;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45: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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