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宣示物设置管理规...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宣示物设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4.01
【字 号】哈城管发[2007]25号
【施行日期】200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宣示物设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哈城管发〔2007〕25号)
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重点地区管理处、开发区市政管理所: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规范宣传庆典活动中设置宣传条幅、旗帜、气模、升空球、路灯(电力)杆广告等临时性宣示物的设置行为,现将《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宣示物设置管理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
二○○七年四月一日
哈尔滨市户外宣传条幅、宣示物设置管理规范(暂行)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规范宣传庆典活动悬挂、设置宣传条幅、旗帜、气模、升空球、路灯(电力)杆广告(简称杆体广告)等临时性宣示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宣传庆典、短期广告发布等活动户外临时性宣示物的设置。
  二、设置原则
  严格控制宣传条幅设置,除国家、省、市举办的哈洽会、冰雪节、哈夏音乐会等重大政治、经贸、文化活动外,其它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专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博览会、经贸会、展销会,开展的各种纪念日、宣传周、活动月以及针对部门工作开展的宣传活动,禁止在街路上设置宣传条幅;企业临时庆典、促销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在自身店面墙体、门前空地短期设置宣传条幅、旗帜、升空球、气模等临时性户外宣示物,杆体、灯箱、对旗(版)等宣示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拍、挂形式取得广告发布权后方可设置。
  三、审批程序
  (一)利用气模、升空球、旗帜等宣示物进行宣传活动,应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进行设置。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护栏、隔离栅栏等道路设施上设置悬挂条幅,确需临时设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持相关文件和彩文字图样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企业或个人开展庆典、地方名牌产品促销活动需短期设置的,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行政许可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和彩文字图样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杆体广告等宣示物设置人持行政许可申请、竞拍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和彩文稿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同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设置内容与数量
  (一)宣传条幅按以下三种形式设置:
  1.公益性宣传条幅:利用文字、标志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等内容(见附图)。
  2、准公益性宣传条幅:利用文字和标志以公益宣传内容为主,主管或承(协)办单位在宣传条幅端部印制标识或文字等内容。
  3.商业宣传条幅:利用文字或标识宣传品牌商品,引导合理消费,扩大企业知名度等内容(见附图)。
  (二)在确保城市容貌整洁、不影响交通安全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开展庆典、促销活动需设置户外宣示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量设置;省、市重大活动设置宣传条幅原则上不超过500条;国家级重大活动设置宣传条幅原则上不超过800条。
  (三)国家、省、市重大活动设置宣传条幅原则上以公益宣传条幅为主,确需设置商业条幅的,经批准后每条路按5:3:2比例设置,即公益性50%,准公益性20%,商业性30%。
  (四)杆体广告等宣示物严格按竞拍获取的杆体数量设置,每个杆体广告限定一种设置形式,对旗形式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一对;采用灯箱形式设置,数量限定一个。
  五、设置区域
  (一)宣传条幅的设置区域原则上集中在市区主干街路。严格控制主干街路交通路口、中心广场条幅设置(具体设置街路及数量见附表)。
  (二)宣传条幅原则上依附临街建筑物楼体和交通护栏悬挂,不准在城市树木、绿地内设置,不准影响灯饰设施及公共设施使用功能。
  (三)设置气模不准跨越人行道设置,不准在车行道设置或做固定点位;旗帜不准插入绿地、人行道板缝隙内设置;升空球等不准在车行道、树木、交通隔离栏、线杆、桥体以及供电空中高压走廊和其它电讯架空线网30米-50米范围内设置或做固定点位。
  (四)杆体广告等宣示物、旗帜、气球等宣示物设置应保持交通透视角视线良好,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安全。杆体广告版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
  六、文字、标识
  (一)文字或标识(商标)应用准确规范,中文与外文共用时,中文应占主导位置。
  (二)宣传条幅布面文字疏密得当,主文字应居中横向或竖向排列,其文字边缘应距四框边缘15公分至20公分;旗帜文字居中竖向排列,其文字边缘应距四框边缘10公分。
  (三)户外宣示物在右端部落主办单位(简称)宣字样款。经主办单位同意,也可并列落承办单位(简称);宣传条幅文字横向排列的,落款文字竖向排列,规格与主文字比例协调;文字竖向排列的,不落款。
  (四)杆体广告等宣示物采用灯箱设置,其浅颜应占广告版面三分之二,对旗广告在对旗下方应注明广告发布单位。
气模  (五)宣传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宣传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宣传内容及标识(商标),不予批准。
  七、宣示物规格、材质宣示物设置规格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街路公共设施上悬挂设置的宣传条幅和旗帜,其规格应做到比例协调、尺寸适当,原则上宣传条幅每条宽0.7米、长10米,旗帜每面宽0.8米、高1.2米。
  (二)在建(构)筑物或固定式漂浮物上竖向垂挂设置的布幅广告,每条宽1至1.5米、长度根据建筑物或漂浮物升空高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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