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依托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先进技术所搭建的、用于增强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一种综合性信息系统。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稳定。 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系统建设和管理,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系统建设
1. 系统设备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建设系统,但需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建设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选择符合国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设备品牌和型号;
•尊重社会公众、个人知情权和隐私权,在选择设备时必须符合当地相关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
•设备的屏幕、报警等声音和灯光提示,不得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系统数据采集
系统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规范:
•采集对象仅限于法定用途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场所、交通干道、重要场馆等区域;
•系统数据存储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存储规定,避免不当利用、泄露等行为;
•采集、录制、传输、存储等数据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数据的稳定、有序、安全完整。
3.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系统的所有操作都应当由专门负责的人员操作,不得私自修改、下线等任何操作; •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分类和级别,分别设置操作权限,确保操作安全性;
•对系统开展的管理活动应当及时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
三、系统使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循以下规范进行接入和使用:
•接入报备。在接入系统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接入申请,肯定安全保障措施;
•认证授权。系统的接入授权应遵循“谁接入、何时接入、如何使用”的原则,对接入用户进行认证鉴别,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权限分别授权;
个人信息系统
•日志记录和查询。系统应当设置完备的日志管理控制机制,对接入用户、访问时间、访问数据、操作记录等进行记录。
2. 监督和管理
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监督方式。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视察、检查、抽检等方式对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接入和权限控制情况、采集覆盖范围和质量、数据存储和使用规范、操作记录等方面;
•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公安机关有权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置。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对于严重违规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安部门所有。
以上内容旨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落实人权保障义务,为公共安全增添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