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EJ759JAN95(中文版)

一、满足FMVSS108标准的车灯,应在透镜上标识“DOT”字符。
二、SAE J759 JAN95 灯光标识码
2.3 定义
灯光标识码是指一连串的灯光装置的标准标识,制造商或供应商可用它来在产品上表现SAE 灯光规格或该装置的设计规范。此码并未限制制造厂或供应商在其产品上做其它标识。
注:SAE不认可产品,因此依此编码标识的装置并不代表已经通过SAE认可。3.要求
3.1 标识位置-标识码应永久标识在透镜或灯体上,除了头灯、方向灯开关、危险警示开关以及闪光器外,其它灯具的标识在正常装车位置,该标识码应能直接看到。上述灯具之所以例外,是因为这些装置装于车上时,就看不到了。不过当这些装置装在外部时,标识应能直接看到。对于可分离的装置,在透镜和反射镜(外壳)上均须标有制造厂识别标记和型式号(或零件号)。
3.2 标识尺寸-透镜面积小于12.5cm2时,标识高度可为2mm,否则,标识高度应不小于3mm。如果采用凸起或刻入的方式标识,标识高度可较小。
3.3 闪光器-闪光器因体积较小,标识高度可为2mm,永久压印、蚀刻或非拭性墨水的方式标注。闪光器须标注:
a.制造厂识别标记及型式号(或零件号);
b.适当的SAE标准。
如:Flashers 公司-200 SAE J590e
3.4 多灯室灯与多灯配置-多灯室灯或设计上采用一个以上灯室或灯来符合适当的SAE标准的,须在标识中注明是由多少个灯室或灯共同操作来符合该规范。除非在适当的SAE 标准中由注释,否则如果标识后未跟随有带圆圈或小括号的数字的,即标识该灯是单独使用来符合要求。参考4.的范例。
3.5 标识码内容-标识码应由下述文字和数字依序构成:
a. SAE
b. 带圆圈或小括号的数字,代表需一个以上灯室或灯来符合适当的SAE标准的灯室
数或灯数。单室装置无需标识此数字。
c. 以一个或多个字符来指示该装置的设计功能。多功能装置的标识需涵盖该装置原始车灯透镜
设计每一功能。此类装置可用提供一个或多个标识功能。表1所列为SAE标准对应的标识字符。
d. 最后两数字为年份,代表该码参考的SAE标准所在的SAE手册之年份;或是该功
能所适用的FMVSS108法规之年份。但若某一功能为符合FMVSS108标准而非现行SAE规范时,需在该字符下加标底线。范例:AIRST 75,在本SAE标准被采纳前已标识的装置,无需重新标识。
e. 制造厂识别内容-包含制造厂识别文字及型式号(或零件号),于文字外可增图示
商标。识别文字需能在打字机或电脑上重现。制造厂识别内容不一定位于识别码之后,可位于透镜或灯体的其它地方。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20: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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